你有过这样的经历吗?有一天,您突然接到一个或多个声称提供入职培训的电话。你困惑地挂断电话,开始反思。你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外出时不泄露个人信息,不忘记外卖订单或快递单。撕了,电话号码从哪里泄露的?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作出了支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的判决。 4名被告从设备上永久删除该公民个人信息,并共同赔偿4人损失1万多元,并在招聘网站上公开向社会道歉。
非法获取个人简历用于晋升,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7年,老李成立了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从事职业介绍业务。
2020年开始,老李借用其他公司名称,在各大求职网站上虚构招聘信息,获取包括求职者姓名、照片、学历、手机号码、工作经历等信息。人力资源公司会根据年龄、学历、工作经验对这些求职者进行筛选。锁定目标后,他们会打电话给目标候选人,推销入职培训和中介服务。
2022年,在该公司担任课程顾问的员工小李从公司辞职。由于公司还欠小丽4万多元工资、公积金、社保等,老李与小丽商量,用公司获得的个人信息,以每张3元的价格抵扣了欠她的工资。片。小丽同意后,老李安排其员工小轩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小丽发送了14000多条个人信息,并承诺小轩每发送一条个人信息就给她2元的福利。小丽获取个人信息后,利用个人信息为一家教育科技公司推广课程,并从中获取佣金。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力资源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平台非法获取求职者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今年4月,完成公示程序后,因无符合诉讼资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老挝人力资源公司责令李某、小李、小轩永久删除电脑、手机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四被告共同向指定公益诉讼资金账户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万余元;并在招聘网站上公开向公众道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以民事庭庭长方方为庭长的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
法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红线不容触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点争议。一是四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上海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的三项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就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而言,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的权益;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多人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是否损害了相关领域的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老李作为人力资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在网络招聘平台上编造招聘信息,为公司经营活动非法收集、存储求职者个人信息;小轩在老李的授意下,利用14000多条个人信息非法传输给小李并从中牟利;小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营销并从中收取佣金。 4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收集、传输、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构成个人信息。侵犯信息权。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在招聘、职业培训领域,不仅关系到被侵害主体的个人利益,还关系到求职者等不特定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因而构成对被侵害人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争议焦点之二,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因四被告的行为而长期处于被侵权状态,面临潜在的侵权风险。继续非法处理的风险。为防止涉案公民个人信息进一步受到侵害,上海第一检察院提请裁定判令被告人永久删除手机、电脑介质中存储的个人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规定。
其次,本案中,由于被侵权人数量众多且不具体,且被侵权的个人信息属于非物质人格权益,其中所蕴含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数额难以具体量化;而从利润的角度来看,4被告因侵害公共利益而获得的利润数额难以准确量化。公益诉讼原告主张,根据查实的本案各被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所得范围,4万余元的赔偿金额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 4名被告对诉状均无异议,不违法,应予支持。
最后,被告非法处理求职者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受到侵害,极大损害了公众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公开致歉并消除对招聘网站的影响,既是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对类似行为的警示。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公益诉讼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观察和思考
强化保护意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是宝贵的数字财产和信息资源。我国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犯个人信息权并造成损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不特定主体的姓名、电话号码、教育背景、照片等个人信息均以电子方式记录,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个人信息范畴。法律规定。由于这种违法行为隐蔽性强,个人难以察觉,且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数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将依法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对保护不特定多数个人信息权益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有利于引导公众规范处理个人信息、进一步凝聚社会法治共识,培育良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广大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谨慎提供,谨防钓鱼网站、不明短信、电话等获取信息。求职者在海外投递简历时也应注意这一点。擦亮眼睛,选择正规求职渠道,甄别真假招聘信息,核实职位的真实性、合法性。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遵循合法、合法、必要、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切实履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创造一个安全、值得信赖、繁荣的世界。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袁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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