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1、检查各项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核对电脑注册系统中的信息。
2、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3、妥善保管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检验标志、防伪膜,并与证照管理岗核对核发驾照数量,防止空白证件丢失。
4、因侦查涉嫌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抢劫案件的需要或者其他业务需要,出具车辆档案核验证明或者车辆档案相关内容复印件。
5、做好档案(室)的防潮、防火、防盗工作。
(五)嫌疑车辆排查哨
1.处理机动车经营岗位举报的已申请、涂改或涉嫌伪造、涉嫌走私、盗窃、抢劫以及非法组装(组装)无进口证明机动车问题的疑似信息。
2、对各岗位上报的嫌疑车辆信息进行调查,建立嫌疑车辆调查台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三、根据掌握的证据和询问记录,对不能排除嫌疑的机动车,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对已排除嫌疑的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表》上注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据和查询记录。经业务领导审核后,将车辆移交给相应岗位继续登记业务。
5、其他执法部门办理涉嫌走私、机动车盗窃、抢劫案件,需要审核卷宗或者出具证明的,负责接待并协助办理。
驾驶执照业务
(一)驾驶证受理岗位职责
1、受理驾驶证业务申请,审核申请人身份证件、体检结果和驾驶类型资格(消除体检错误记录)。
2.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是否曾申领过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是否有按照规定被吊销的驾驶证受法律处罚未满三年,或者因交通事故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申请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及累计记分。
3、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电脑。
4. 向申请人发放考试预约凭证。
5、颁发《驾驶技能准入证》。
6、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
7、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护认证大厅秩序。
(二)驾驶员考试岗位职责
1.安排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计划。
2、严格审核考生身份,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标准和规定时限进行考试。
3、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场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4、考试结束后,将考试结果记录在考试成绩单上,并实行双重签名制度。
5、保留考试相关信息,收回终止报考者的考试预约凭证和《准考证》。
6. 将申请人的考试成绩输入计算机系统。
(三)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1、档案管理岗位对受理岗位收集的材料和科目一考试材料进行审核,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出具《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准考证》。
2、审核科目二、三考试等相关材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号。
3、提交年度体检证明。
4、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5、确认查询结果,整理信息,装订归档,妥善保存档案。
6.向社会公布吊销驾驶证信息。
7、向受理处查询出具的证明数量
8、保证仓库防潮、防火、防盗。
其他业务
1.机动车及驾驶证业务监管岗
处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岗位反映的问题;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领导职务,办理解聘相关手续;检查各岗位业务台账,并按规定公布相关登记信息;监督工作纪律;受理群众投诉。
2.考试督导岗位
处理考场反映的问题;为科目2和科目3的考生安排考试;对科目一、科目二考试进行现场抽查,对科目三考试进行船上抽查;监督工作纪律;并受理群众投诉。
3.业务领导地位
按照职责和权限审查或批准与机动车辆和驾驶执照有关的程序;审查进口机动车手续,监督各岗位进口机动车号牌的办理情况;掌握发放许可证的数量;处理督导岗位反映的问题;检查、监督各岗位工作情况;受理群众投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嫌疑车辆排查哨所
办理机动车经营岗位举报的涉嫌走私、盗窃、抢劫、非法组装(组装)无进口证明机动车的行为;对涉嫌走私、盗窃、抢劫、无进口证明非法组装(组装)的车辆进行审查,对嫌疑车辆的涉案人员进行约谈并做好记录,并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查处;定期将新登记车辆信息与国家被盗机动车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其他执法部门办理涉嫌走私、机动车盗窃案件,需要审查卷宗或者出具证明的,负责接待和协助。
5、计算机管理岗位
维护机动车及驾驶员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证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相关信息的计算机查询。
6、咨询岗位
解答群众关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服务的问题。
业务流程报告
编辑
首次注册
1、注册审查(受理)岗位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相关手续,向申请人发放《待办事项清单》,通知申请人缴纳检验费用,并通知机动车检验站对车辆进行检验。车辆。相关收货手续由车辆管理所内部传递至检查站。若申请不符合要求,将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退回全部手续,并开具《退款单》。
2、机动车检验站对车辆进行检验。符合规定的,车辆将在相关证件和表格上签字,由车辆管理所内传至登记审核岗位。不符合规定的,将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理由,并出具《取消申请表》。对涉嫌走私、盗窃、抢劫、非法组装(组装)机动车辆的,移送涉嫌车辆查处处理。
3、登记审核站对机动车检验所提交的手续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相关证件和表格上签字并发至档案管理岗位。申请人提供的手续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将被退回申请人,并告知不符合规定的原因,并出具《退款单》。上一岗位办理的手续不符合规定或者有疑问的,请报机动车、驾驶人业务监管岗位处理。若发现手续造假,嫌疑车辆将被暂扣并移交侦查站处理。
4、档案管理岗位对登记审核岗位提交的所有手续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相关证件、表格上签字,报业务领导岗位审核或批准。如有疑问,请及时报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管岗处理。若发现手续造假,嫌疑车辆将被暂扣并移交侦查站处理。
5、业务领导岗位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审批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将相关证件和表格签字盖章后送至档案管理岗位。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签署处理意见,送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管岗处理。
6、档案管理岗出具《许可通知书》并发送给许可管理岗。属于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
7、车牌管理站通知车主缴纳税费。凭《领证通知书》和税费缴费凭证核发车牌。车辆照片将被取回并发送至档案管理站。
8、档案管理岗负责制作证明并将证明发送至管理岗。
9.许可证管理岗位颁发许可证。
10、档案管理岗位将档案入库。
第一次获得驾驶执照
1、驾驶证业务受理点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考试预约凭证。
2、预约驾驶员考试岗位并对报名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在相关证件和表格上签字,并将驾驶证相关信息发送至档案管理岗。不合格的,终止考试,签署相关证明和表格,并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如有疑问,请向考试监督岗反映。
3、档案管理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相关证件和表格上签字并报业务领导岗位批准。如有疑问,请及时报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管岗处理。
4、业务领导岗位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审批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由业务负责人在相关证件和表格上签字并发至档案管理岗位。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送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管所处理。
5、档案管理岗负责签发证件,并将驾驶证送至业务受理岗。
6.驾驶证业务受理站核发驾照。
7、文件管理岗将文件存入数据库。
相关规定播出
编辑
流程和工作台
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人考试、发证业务时,应当使用业务流程记录表(以下统称流程记录表)记录机动车登记办理情况,驾驶员考试和驾驶执照颁发。各岗位业务完成后,应在《流程记录表》上签字。主管岗位或业务领导岗位处理各岗位反映的问题时,应在《处理记录表》上签署明确的处理意见。 《过程记录表》存放在车辆和驾驶员档案中。
2、建立工作台账。机动车检验站、登记受理站应当每日记录该站办理的每辆车辆的车主、车型、验收日期、处理日期等内容,记录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及处理情况。档案管理岗、车牌管理岗除记录上述内容外,还应记录每辆车的车牌号。
岗位督导
车辆管理所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岗位均有监督上一岗位工作的义务。如果发现上一职位上交的手续有问题,或者业务违规办理,证件、表格填写不规范或者不规范、签名、印章等问题如有需要,应报告主管岗位。监察站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并保存处理记录。
违规举报
车辆管理所领导违反车辆管理规定,责令办理相关车辆管理业务的,各岗位应当拒绝办理。如果领导坚持处理,处理人员应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处理记录表》上。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文件搜索
因车辆管理业务或涉嫌走私、盗窃、抢劫、非法组装(装配)无进口证明的机动车案件需要查阅车辆档案的,须经车辆管理所领导批准,并负责人和档案保管人共同审核。严禁负责人单独查阅车辆档案。需要取证的,由档案保管人负责出具档案证明或者复印件。除转移注册外,已在数据库中的文件不得再次从数据库中取出。档案馆应当设立档案审查室,进行档案审查。未经车管所领导批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
综合服务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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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表示,将实行车管所“一窗口”综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针对车管所业务窗口和服务数量不平衡导致排队严重或资源浪费的问题,李江平介绍,“一窗”综合服务要求车管所所有业务受理窗口车管所营业厅可以办理机动车交易。和驾驶证业务,主要是为了区别于目前大多数车管所营业厅对车辆和驾驶证业务实行分区域、分号码、分开办理的模式。提出这一措施,主要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车辆和驾照业务数量不平衡,车管所各窗口业务量较大,民众排队等候。部分窗口业务量较小,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因此,规定各地级车辆管理所、县级车辆管理所,在加强窗口警务人员业务培训的前提下,实行“一窗口”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人们排队等候的时间。
2009年6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表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等现代科技手段,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服务。群众。机动车所有人通过网络、电话选择机动车号牌、预约驾驶考试、更换机动车号牌、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查询交通违法信息。
2009年6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表示,根据公安部党委工作部署,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安全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总体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看来,在充分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评选出十项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交通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措施,方便群众,并于5月15日正式向社会推出。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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