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同时,它们还发出了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认真遵照该规定执行。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全文如下。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201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1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3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需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了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基层干部包括:
乡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的负责人,还有乡镇的其他工作人员。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且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工作队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五)其他从事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
街道的相关管理人员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社区的相关管理人员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并且发展好。
弘扬党的光荣传统与优良作风,做到求真务实,勇于担当责任,提升为民服务的本领。
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以及法律法规,做到清正廉洁,规范履行职责,并且自觉接受监督。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来推动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工作,进而建设文明乡风。
各级党委要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尤其是县级党委。要强化党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责任。把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整合监督力量,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协助同级党委,尤其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持续整治那些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及腐败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尤其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自身的职能职责,加大管理监督的力度,促使农村基层干部能够自觉地廉洁履行自身的职责。
第二章 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六条规定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进行侵占和挪用。以下这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一)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二)截留补贴资金;
(三)其他侵占、挪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行为。
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过程中擅自滥用权力、胡作非为,也不准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准出现以下这些行为:
设立“小金库”,将集体收益进行隐瞒、截留、坐支。以虚列支出的方式使用集体资金,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集体资金,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在集体资产清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漏报的情况;存在低价处置集体资产的行为;存在无偿占用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的现象;存在通过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用集体资产的情况;还存在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违法违规进行集体土地的发包行为,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收回;强迫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阻碍其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所产生的收益。
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和使用事项,违背村民的意愿而强制流转宅基地,或者违法收回村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将退出宅基地当作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制村民搬迁并退出宅基地。
(五)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费用;
(六)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违法违规征占、侵占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违法违规“以租代征”转用这些资源;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予管理,放任不管。
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方面存在擅权妄为的行为,同时存在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八条规定禁止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损公肥私。不准出现以下这些行为:
通过虚列项目的手段套取项目资金,这些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手段骗取项目资金,这些项目涵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通过这些手段套取和骗取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资金;通过这些手段骗取乡村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的资金;通过这些手段套取乡村富民产业等项目的资金。
乡村工程项目存在虚假招标的情况,会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同时也存在违反规定不进行招标或者规避招标的行为。
(三)违规干预、插手乡村工程建设;
违规承揽本人所管辖地区及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或者凭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协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五)其他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行为。
第九条规定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过程中滥用职权,同时禁止徇私舞弊。不准出现以下这些行为:
农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聘用时优亲厚友,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优亲厚友,残疾评定时优亲厚友,低收入人口认定时优亲厚友,在其他社会保障事项中优亲厚友,在社会救助事项中优亲厚友,在政策扶持事项中优亲厚友,在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且明显有失公平。
故意拖欠村民的合理款项,如劳务费等;克扣村民的合理款项,如劳务费等;迟滞拨付各类救灾救助资金;迟滞拨付各类补贴补助资金;迟滞拨付各类物资。
超范围且超标准地向村民进行筹资筹劳以及摊派费用;或者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进行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以辛苦费、好处费、服务费等名义向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索取财物;以辛苦费、好处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受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以明显低价租用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以借为名占用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
(五)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或者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
在购买涉及农村人居环境方面的村务服务时谋取私利;在购买涉及养老托育方面的村务服务时谋取私利。
其他存在于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滥用职权行为以及徇私舞弊行为。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时进行拉票贿选以及破坏选举的行为。不允许有以下这些行为:
违反规定程序来组织选举或者参与选举,或者制造假的选票,虚报选举的票数,对选举结果进行篡改
采取拉拢的手段来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利用宗教势力对选举进行破坏;
(四)诬告陷害、造谣抹黑选举候选人;
(五)其他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禁止进行形式主义的行为,禁止进行官僚主义的行为,禁止进行享乐主义的行为,禁止进行奢靡之风的行为。不准有以下这些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落实政策措施和任务部署时搞“一刀切”,并且是机械地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层层加码,还过度留痕;这些行为加重了群众的负担。
搞强迫命令,对农民依法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干涉,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强迫农民按照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强迫农民接受有偿服务;
对待村民的态度很恶劣,会故意刁难村民。他们会阻碍、干扰村民依法反映问题以及表达诉求。对于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按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够解决,但他们却不及时解决。
巧立名目进行请客送礼和违规吃喝行为;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或者让村级组织、村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为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进行报销、支付。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并且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这个时机来敛取钱财;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助长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
(八)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过程中对上隐瞒实情、对下掩盖真相,不准躲避监督。不准出现以下行为:
不按照规定去实行民主理财;或者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伪造、变造;或者将财务会计资料隐匿起来;或者把财务会计资料毁坏掉。
以不同形式对信息公开予以拒绝、躲避、干扰,亦或是进行虚假的公开行为;
采取暴力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权利;采取威胁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权利;采取欺骗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权利;采取贿赂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权利;采取拉拢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权利;妨害村民代表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妨害村民代表依法行使罢免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或村民代表依法行使上述权利。
干扰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案件查处。
以威胁的方式妨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自主行使职权,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恐吓的方式妨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自主行使职权,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自主行使职权,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六)其他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利用“村霸”等黑恶势力来把持基层政权,对群众进行欺压;垄断集体资源;在农贸市场、乡镇集市等流通领域实施欺行霸市的行为,强迫他人进行交易;或者参与、纵容涉黑涉恶的活动,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
(三)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组织赌场;参与开设赌场;纵容开设赌场;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第三章 管理监督
各级党委要做好农村基层干部的选育管用工作。要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且进行严格的管理监督。重点是加强对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的管理监督,也要加强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尤其是“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
各级党委要注重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来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要经常性地开展纪律教育以及法治培训。还要强化警示教育。并且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的建设。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首先是村党组织提议,接着是村“两委”会议商议,然后是党员大会审议,最后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同时,决议要公开,实施结果也要公开。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并确定村级重大事项的范围。
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需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村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联审联签。如果是“一肩挑”的村,那么应当同时让 1 名村“两委”的其他成员参与到联审联签当中。村级的财务收支能够依照规定委托给代理记账。对于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倘若按照其具体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就应当开展招投标工作,并且乡镇党委和政府会加强指导和把关。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公开栏等方式公开农村党务等情况,也要通过数字电视等方式公开,还需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公开,这些方式都便于群众知晓。要及时公开相关情况,突出对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等方面事项的公开,也要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方面事项进行公开,还要对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事项进行公开,保证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完整全面且准确详实,同时要接受村民的查询。
同时要督促村级组织依规依法做好各类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需要加强基层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信息化平台来监督基层公权力。同时要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监管。并且要让检举举报渠道保持畅通。
村级存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时,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将这些情况向乡镇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备。
县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对所辖的乡镇党组织进行巡察,应当按照规定对所辖的村党组织进行巡察,以实现县级党委一届任期内巡察能够覆盖到所有的乡镇和村党组织。
乡镇、村党组织若处于被巡察状态,就应当主动地接受巡察监督,并且要积极地配合巡察工作,还要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化以案促改促治。
县级纪委监委能够采取提级监督这一方式,也可以在其辖区内组织乡镇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片区协作,还能开展交叉监督等活动,以此来整合并运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的力量。
要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内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开展联合监督。对于集体经济体量大的村,有必要时可选派干部按规定担任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对于工程项目建设多的村,有必要时可选派干部按规定担任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对于廉政风险高的村,有必要时可选派干部按规定担任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与村务监督机构的联系和指导。要注重倾听村务监督机构所反映的情况。要重视村务监督机构所提出的意见。对于村务监督机构移送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进行处置。
对于“三农”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农村基层干部违规违法等方面的问题,要依规依法严肃处置。
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有财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中,前两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若发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将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对于审计发现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加强监督制约,规范使用印章。
并且要做好与村纪检工作的有效衔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监事需依法依章程强化对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监督,也要对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章程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同时,他们要对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进行提醒。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农村基层干部若违反本规定,相关党组织、单位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需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其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比如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倘若构成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若违反本规定,需终止职务或罢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予以终止职务或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需罢免或解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予以罢免或解聘。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若因违反本规定而被责令辞职或免职,那么在 1 年内是不可以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推动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时,若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正确,从而导致严重损害情况的发生,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就会依照相关规定、纪律和法律予以问责。
农村基层干部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需公开通报;若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也应公开通报;若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同样应当公开通报。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需要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若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等带来了经济损失,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基层干部通过违反本规定而获取的职务是需要纠正的;农村基层干部通过违反本规定而获取的职级是需要纠正的;农村基层干部通过违反本规定而获取的奖励是需要纠正的;农村基层干部通过违反本规定而获取的资格等其他利益是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的。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县级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会按照有关规定减发其报酬(补贴)、奖金;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县级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也会按照有关规定减发其报酬(补贴)、奖金。
在这种情况下,不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构建并完善了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案件提级审核的制度。通过这一制度,能够防范对农村基层干部问责出现泛化的情况,也能够纠正问责简单化等相关问题。
农村基层干部若遭到诬告或错告,且有必要进行澄清,那么相关的党组织、单位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就应当依据规定来进行澄清。
党组织应当对受到处理的农村基层干部进行跟踪回访。要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还要了解掌握他们的工作状况。要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要教育引导他们改正错误。要让他们放下包袱。要让他们积极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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