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简称《方案》)。该方案针对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难点、痛点,对公募基金领域存在的诸如“旱涝保收”、“规模至上而忽视回报”、“风格不稳定”、“产品与预期不符”、“盲目追涨杀跌”等问题,提出了系统性的25项改革措施。
当天,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阐述,此次改革旨在更充分地展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共苦同甘、协同进步以及相互促进的关系,致力于打造“收益提升、资金流入、市场稳定”的积极循环。
基金管理费率与业绩表现挂钩
业绩明显低于基准适用低档费率
《方案》建议设立一种与基金业绩直接相关的动态管理费收取体系。对于新成立的主动型权益类基金,广泛推广以业绩基准为依据的浮动管理费模式。针对满足特定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依据其持有期间的产品业绩来决定相应的管理费率。
若在持有期间该产品的实际业绩达到了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相一致的水平,则将按照基准档费率进行计算;若业绩明显不如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则将适用较低档次的费率;而若业绩显著优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则将适用更高档次的费率。在未来十二个月里,需确保行业领军机构中管理规模最大的那些,所发行的该类基金数量不少于它们主动管理的权益类基金发行量的六成;经过一年的试点之后,应迅速进行评估,对之进行改进和提升,进而逐步实现全面推广。
《方案》强调需增强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效力。需制定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指南,具体规定基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调整、公布、持续评估和纠正偏差的程序,对基金公司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其能准确确定产品定位、明确投资策略、展现投资风格、评估产品业绩以及规范投资行为。
《方案》明确提出需提升透明度。需对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的信息披露模板进行修订,着重于披露基金业绩及管理费率,全面展现产品的长期业绩、与业绩基准的对比、投资者的盈亏状况、换手率、综合费率以及管理人的实际管理费等关键信息,从而增强信息披露的易读性、清晰度和目的性。
《方案》旨在逐步减少基金投资者的负担。为此,颁布了《公募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旨在合理调整并降低公募基金的认购费及销售服务费。同时,鼓励行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降低大规模指数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此外,还致力于推动降低基金登记结算、指数授权使用、信息披露、审计以及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固定费用。
基金经理面临两个“80%”考核
三年业绩低于基准超10个百分点要降薪
《方案》着重指出,需对行业考核评价体系进行优化,全面加强长期考核及激励约束措施。具体而言,这涉及到对基金公司绩效考核体制的革新。新规要求制定基金公司绩效考核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指导基金公司构建以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同时适度减少规模排名、收入利润等经营性指标的评估比重。
《方案》强调,基金投资收益评估应包括基金产品表现及投资者收益状况,具体而言,前者涉及基金净值增长速度、与业绩基准的对比等,后者则包括基金盈利比例、盈利投资者比例等。在基金公司,股东及董事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评估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的比重应至少达到50%;而对于基金经理的评估,基金产品业绩指标的比重则应不少于80%。对基金投资收益实施全面的长周期评估体系,在此体系中,三年及以上的中长期收益评估占比至少达到80%。
《方案》明确提出,在基金公司评价方面,将投资者的盈亏状况及其比例、业绩与基准的对比、权益类基金的比重以及投研能力的评估等多个维度纳入评价体系。同时,对于三年及以上的中长期业绩、旗下权益类基金的自主购买规模、投资行为的稳定性以及权益类投资的增长幅度等关键指标,将在现有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的加分。前述指标占“服务投资者能力”的评分权重合计不低于80%。
行业评价评奖的业态将经历一场变革。《方案》中提到,将修订《公募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自律规则,打造一个以五年以上长期业绩为基准的评价评奖体系,对基金评价评奖的指标进行优化,增强投资者盈亏和业绩比较基准对比的权重,彻底摒弃以短期业绩排名为目标的评价评奖行为。增强监管执法的强度,提升评价和奖项评选的专精与自主性,促使不合格的评价评奖机构退出市场,严厉惩处未获许可机构擅自进行评价评奖行为。
《方案》强调,需推动行业增强薪酬管理方面的努力。需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并促使基金公司构建起与基金投资收益紧密相连的薪酬管理体系。同时,需加强基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经理的强制跟投比例和锁定期规定。
严格执行基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员工绩效薪酬的延迟支付规定,对那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将依法追讨并扣除其薪酬;对于连续三年产品业绩未达业绩比较基准且差距超过10%的基金经理,其绩效薪酬需显著降低;而对于连续三年产品业绩显著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经理,则可适当合理地提升其绩效薪酬。
《方案》强调要显著扩大公募基金在权益投资方面的规模和比重。具体措施包括:强化监管的指导和制度的完善;在基金公司的监管分类评价体系中,明显提高权益类基金的指标权重;积极推动主动管理型权益类基金的创新发展;大力推广场内外的指数基金;并研究设立专门用于参与互换便利操作的场外宽基指数基金试点产品。
此外,对权益类基金的注册流程进行优化,推行高效注册流程;设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分类评估体系,并将权益类基金的保有规模及比重、首募产品的保有规模及比重、投资者的盈亏状况与持有时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规模等因素纳入评估体系之中。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黄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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