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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公司赴深交所上市路径渐明,H+A覆盖范围扩大引关注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6-13 作者:原作者 浏览量:

在粤港澳地区注册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的公司,将有机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而那些注册地不在粤港澳但同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也能通过发行存托凭证来实现在A股市场的上市。对于香港公司而言,通过“H+A”模式进入深交所的途径正变得越来越明朗。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春临于6月12日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时指出,对那些符合条件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将支持它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同时,对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且在内地注册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也将允许它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

业界普遍观点认为,此次表态传递了两个重要信息。首先,就“H+A”项目的覆盖范围而言,它不仅囊括了超过200家注册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港股公司,而且还向红筹股港股企业以及海外企业敞开了大门,使得腾讯、阿里等市值过万亿的巨头企业有望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其次,针对选择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其转至A股市场的途径已经清晰界定,根据港股企业的不同类型,制定了多样化的“回归A股”策略,并且明确指出可以采用存托凭证这一方式。

业内专家指出,此番改革措施,无疑加快了两地资本市场的深度融合步伐,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制度性开放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覆盖范围拓宽

《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于6月10日公布,该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可依据相关政策在深圳证交所进行上市,然而具体的企业范围界定尚不明确。此次政策阐释对“H+A”适用的企业群体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不仅涵盖了注册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港股上市公司,而且有可能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更多在香港上市的不同类型企业。

从企业类型来看,政策主要惠及两类主体。

这类企业既满足特定要求,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并且是在内地完成注册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

根据第一财经的粗略统计,借助Choice数据,按公司注册地的省份划分,粤港澳大湾区内(包括广东省、香港和澳门)共有250家港股上市公司。在这250家企业中,有30家已经成功在A股市场挂牌,而剩余的220家尚未实现这一目标。

在这220家企业中,市值排名前三的分别是友邦保险、香港交易所和中银香港(股票代码:02388.HK),截至6月10日的市值分别达到了7408.68亿港元、5258.99亿港元以及3679.33亿港元。此外,还有24家公司的市值突破了百亿港元的门槛。

这一类别涉及的是那些符合标准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公司。业界普遍观点认为,这一界定或许更为宽泛,其覆盖范围或许还将包括红筹企业以及境外企业。

红筹架构企业主要通过构建和调整境内外架构,使中国境内的权益主体在红筹架构中转变为拟境外上市的主体,并实现并表。

第一财经记者根据Choice的数据进行了初步整理,发现目前有796家港股上市公司虽然办公地点设在内陆,但它们的注册地却在境外。在这其中,不乏市值达到万亿港元的互联网巨头。截至现在,腾讯控股的市值大约为4.76万亿港元,阿里巴巴-W的市值约为2.26万亿港元,小米集团-W的市值则达到1.40万亿港元。

此外,境外公司在港股市场同样受到了政策的关注。在2018年以前,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完成注册,这意味着包括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公司,都有资格在A股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募股。然而,2018年政策发生了变化,开始允许红筹企业在A股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募股,并且有多家红筹企业已经在科创板上市。尽管如此,对于注册在境外(包括港澳地区)的外资企业来说,在A股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募股还没有先例。

因此,业界普遍认为这份《意见》为相关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未来需要密切关注具体实施细节的执行情况。

“H+A”路径明确

《意见》着重指出,需依照相关政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在国家发改委的解读中,本次发布会也对具体的实施途径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明确提出了两种上市途径。

此类企业,既满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的条件,又在内地完成注册,属于粤港澳大湾区范畴,且政策已明确规定,将给予其前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力支持。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的研究员吴海峰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指出,这表明那些符合香港上市条件的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同样具备优势。此举实际上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地市场的融合,极大地增强了操作的便捷性。

市场焦点更多地集中在第二条深交所上市途径上,这条途径便是支持那些符合条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存托凭证。业界普遍认为,这为红筹公司,乃至海外在香港上市的港股企业,在A股市场开辟了一条清晰的通道。

这表明,那些已经在香港联交所挂牌的红筹公司,在深交所进行二次上市的具体途径已经确定。

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便转发了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可依照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并实现上市;同时,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也有资格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并实现上市。”2021年9月,证监会公布了一则《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该公告将试点行业的覆盖面从原先的7个拓展至14个,特别指出,对于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红筹企业,其申请加入试点不再受到行业限制的约束。

依据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的规定,对于在海外市场上市的国有控股企业,若要实现二次上市,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其市值需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其次,企业市值需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具备自主研发能力,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实力显著,并在同行业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以2000亿元市值作为筛选门槛,目前已有14家红筹企业达标,其中涵盖了腾讯控股、阿里巴巴-W、小米集团-W、美团-W、网易-S、京东集团-SW以及泡泡玛特等企业。

截至目前,红筹公司重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局面尚未有所突破。对于是否通过CDR能够破解红筹回归的僵局,业界人士意见分歧。

一位投资银行专家向记者透露,目前红筹股回归A股市场遵循的是邀请机制,且通过设立中国存托凭证(CDR)的方式进行,已有不少红筹企业选择在科创板挂牌。在新政策的推动下,这将有助于更多红筹股企业登陆A股主板市场。

本次试点对象严格限定于香港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总体而言,这一机制是在现行制度体系内的一次创新尝试,其核心在于实现两地市场规则的有效对接。艾媒咨询的CEO及首席分析师张毅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指出,依据以往的经验,存托凭证的发行一般会遵循以下几项标准流程:首先,试点企业的选择将由证监会依照既定准则来完成。港股企业的评估将着重考虑其市值大小、在行业中的地位、创新能力以及经营成果等关键因素。同时,那些满足发行条件的企业必须保证其基于股票的存托凭证符合股票发行的基本规范。另外,整个发行流程将严格遵守现行的股票发行规定,并着重优化审核流程。后续步骤涵盖了信息公布、托管人资格审核等多个步骤,这些都将严格依照相应的法律条文和规章有序进行,以确保最终能够顺利完成股票的发行与上市程序。

我国市场对存托凭证的推广尝试已历时多年,然而效果始终未能显著显现。此次重启试点,据吴海峰分析,其核心目标在于寻找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以便为今后吸引更多优质海外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积累宝贵经验。在国际市场上,存托凭证模式已有诸多成功先例,以阿里巴巴等中概股在美国的上市为例,它们便采用了存托凭证这一形式。当前亟需参考此先例,借助CDR试点举措,以吸引更多杰出的海外企业至A股市场挂牌。

吴海峰亦持有观点,此次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传递出一种开放的信号,旨在为今后海外企业在国内上市奠定基础。香港及海外企业借助存托凭证的方式踏入内地市场,其后续的发展潜力尚需进一步观察。

未来预期如何?

近期,A股市场对融资品质和板块效能给予了高度重视,IPO审核标准亦有所提高。到了2021年6月10日,从2021年到2025年,A股IPO的数量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2025年至今,仅剩46家企业成功上市。与此同时,首发融资的总额也从2022年的5868.86亿元的高峰,下降到了2024年的673.53亿元。

在此情形下,《意见》中体现出的放宽限制的倾向,激发了市场对于首次公开募股(IPO)政策可能发生转变的种种猜想。然而,众多行业专家向第一财经透露,政策的总体基调实际上并未发生根本性的调整。

该投行人士指出,该政策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港股公司回归A股市场的期待,然而,实际审批的进度和数量,与A股二级市场的抗风险能力紧密相连,因此,在短期内难以满足大规模IPO融资的快速“放行”需求。

吴海峰指出,香港的上市要求相较于A股市场确实更为宽松,这导致并非所有在香港上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都有资格在深交所挂牌。至于哪些企业能重返A股市场,还需等待具体政策细节的公布,并在严格监管下逐步实施。真正在港股市场得到验证且具有实际价值的企业,才有机会获得上市资格。

在此之前,“H回A”项目遭遇了不少挑战。广东省社会科学院财政金融研究所所长刘佳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目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困难。首先,跨境制度的不同导致了合规成本的上升。其次,跨境资金的流动受到了限制。港股的募集资金主要是以港元或美元计价,而回流到境内时,必须遵守外债额度、结汇用途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最后,市场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大型红筹企业的回归或许会对A股市场中的现有资金产生吸引,从而形成一种虹吸现象,因此有必要引入具有长期投资属性的资本。

张毅对于深交所是否将设立新板块以容纳“回归A股”的企业持谨慎态度,他认为在短期内这种可能性并不大。当前政策的焦点是扶持那些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来实现上市,这实际上是在现有制度体系内进行的创新,目的是为了加强两地市场的相互联系和互动,“现有的板块已经足够承担这一业务”。

对于落地实施,张毅提出三大核心环节。首先,在构建制度体系方面,务必形成一套公开、规范的管理框架,对于存托凭证的上市流程,必须确保从发行条件、转换流程到信息公开等各个步骤都有明确、可执行的规则作为依据;其次,在监管合作领域,必须打造一个高效的跨国监管体系,尤其是要优化内地与香港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切实预防跨境市场可能存在的风险;再者,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既要充分吸收香港市场的成功做法,设立与存托凭证特点相符的投资者适应性管理机制,还要通过加强风险提示、专项培训和健全救济途径等多种手段,全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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