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案进行公开判决,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决定判处孙志刚死刑,但是缓期两年执行,同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并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待缓期执行的两年期满后,依法将其死刑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实施终身监禁,不允许进行减刑或假释;对于已经被查封的孙志刚通过受贿获得的财物及其产生的收益,将依法进行追缴,并上缴国家财政,如果追缴的财物不足以弥补受损失的部分,将继续进行追缴。

经审理核实:2002年下半年起至2023年8月,被告孙志刚凭借担任湖北省委常委兼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兼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兼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兼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产生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项目推进、股份购买、工程承包、房地产开发等方面提供便利,直接或经由他人非法获取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8.13亿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孙志刚实施了受贿行为。其受贿金额极为惊人,犯罪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极为严重,同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极为严重的损害,从法律层面分析,应该处以极刑。孙志刚存在受贿未成功的情况,归案之后有突出表现,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人员尚未了解的受贿细节,表示认罪并感到懊悔,努力退还了赃款,受贿的款项以及产生的利息大部分已经被追回,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理条件,以及可以酌情减轻处罚的情况,因此对他判处死刑,但可以不马上执行。依据孙志刚的犯罪行为和具体情况,法庭裁定在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到期依法转为无期徒刑之后,将实施终身监禁,不允许任何减刑或假释,随后法庭下达了这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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