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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报名现乱象!夫妻俩虚假报名 758 次非法获利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2-26 作者:原作者 浏览量:

按照红星新闻的说法,于公务员考试期间,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人为了达成减少竞争的目的,竟然盗用他人的身份证去进行注册报名操作,进而致使自己打算报考的岗位呈现出报名人数十分众多的样子,凭借此种方式来吓退一部分竞争对手。

今年2月,在某省举行公务员考试报名期间,有一名考生于填报信息之际,发觉自身的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此情况随后引出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男子李某为了考公前往培训机构培训,该培训机构的老师周某联系李某并在公务员考试报名中进行“注水”操作,也就是虚假报名围岗,还承诺承担费用以及支付报酬。随后,李某向陈某购买考生实名账号信息,与妻子吴某某开展虚假报名,吴某某已决定不起诉,两人累计报名758次,非法获利25625元。

12月10日,法院公布了在12月10日的时候一审刑事判决书,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那里记者得到消息,陈某因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且缓刑二年,李某犯侵犯也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那种有期徒刑十个月,还缓刑一年六个月。两人违法所得都被予以没收,并且两人还分别被处以罚金。

公考报名中“注水”刷人数围岗

夫妻俩虚假报名758次非法获利2万多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某淘宝店从事相关业务,该业务内容为游戏推广以及平台软件注册新用户,也就是拉新。同年,被告人李某为考公前往某培训机构培训,在培训期间认识了该培训机构的老师周某,周某是另案处理的对象。2024年2月18日,某省公务员考试报名开始启动后,周某联系李某实施注水行为,这里的注水指的是虚假报名围岗,周某承诺承付费用并且支付报酬,李某表示同意。同月 20 日,李某于淘宝平台联系上陈某,提出某平台注册拉新之事,陈某将已进行实名身份认证的某 APP 账号信息以 5 元一条的价格卖给李某 25 条,之后李某把 125 元转账给陈某。

后来,李某给陈某发送那个省人事考试网的网站链接,进而向陈某求购该省人事考试网考生实名账号信息。之后,陈某持续运用某平台非法获取手机号、验证码以及公民身份信息,完成账号注册并且与某实名账号进行关联。在2024年2月20日到24日这段时间里,陈某总共出售748条该省人事考试网实名账号信息,李某总共转账5214元给陈某。

在2025年2月18日的时候,该省公务员考试报名开始启动了,周某联系李某,要求李某注水,并且承诺会支付费用以及给予好处,周某紧接着还将要注水的岗位信息化,以及每天在岗位上要注水的人数告知了李某,于是李某就利用去年购买的实名账号信息去进行报名操作,谁知道发现去年购买的账号基本上都没办法使用了,随即,李某又去联系陈某,向陈某购买注册该省人事考试网考生实名账号信息。

有名叫陈某的人,借助某群组里一个昵称称为“钱某某”(此人尚未到案)的家伙,以112USDT(这是虚拟币,大概折合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5089套身份证实名信息,其中对应身份证照片中正反两面照片算作一套,陈某接收这些后,把5089套实名信息上传到了个人百度网盘,还依据李某的要求完成了账号注册,李某和陈某商定按照每条25元的价格来结算。

2025年2月18日,陈某向李某出售了1042条已关联该省人事考试网账号的信息,2月19日,李某向陈某转账22975元,2月20日,因周某下发岗位信息较多,李某邀集同案人吴某某,吴某某系李某妻子,已决定不起诉,在某电竞馆和某酒店用从陈某处非法获取的账号进行考试注水操作 。

考试报名_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_公务员考试虚假报名围岗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存在着虚假报名达330人次的情况,并且缴纳了报名费34150元,有着如此行为表现;吴某某有着虚假报名428次的行径,还缴纳了报名费49950元。在这一期间之内,周某向李某有支付费用以及好处费到达132700元,在扣除了报名费、购买账号费用之后,李某跟吴某某这二人非法获利总共达到了25625元。

考生身份信息被盗用举报案发

两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缓刑

2025年2月22日,发生了本案,起因是考生举报反映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致使自己无法正常报名,从而导致案发;2025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来到了案发现场;同月13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了 。

经由统计得出,李某总计向陈某进行了转账,金额为28189元,李某与吴某某两者非法获取利益的总数是25625元,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处将人民币28189元予以扣押,又从同案人吴某某那里扣押了人民币50000元。

再进一步查明,在2025年11月13日的时候,李某举报了他人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公安机关进行查证,这个事实是真实的,并且公安机关已经针对该案展开了立案侦查工作。

法院作出如下认定:被告人陈某,违背国家相关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售予他人,此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运用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并向他人供给公民个人信息,情节同样严重,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李某主动抵达案发现场,到案后如实诉说其犯罪事实,这属于自首;陈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此为坦白,两名被告人皆自愿认可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从宽处理。李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调查核实确有其事,这属于立功,依法从轻进行处罚。,二被告人在到案之后,均将全部违法所得退缴了,鉴于此酌情对其从轻进行处罚,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之后上缴至国库 。

鉴于被告人陈某所呈现的犯罪事实,以及其悔罪表现,再结合调查评估意见,鉴于李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其悔罪状貌,再综合调查评估之后得出的看法,陈某、李某,其情形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按照相应程序,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

就依据此情况,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定被告人陈某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是缓刑二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呢;被告人李某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于扣押在案的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189元、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625元,要依法予以没收,然后上缴国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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