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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破获首例“替他人考试”案,四人被捕或最高获刑7年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1-02 作者:原作者 浏览量:

东南网报道,10月30日,莆田五中举行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当天负责监考的老师在巡视考场之时,察觉到一名考生的模样跟准考证上面照片不太一样,且有着极大的替考嫌疑,台海网12月18日发布 。

那会儿到了签考生签到表之际,此考生竟将自身真实姓名签入其中,并非准考证上所记载的人名,从而替考之事就这样被暴露出来了。

教育局报案之际,起初仅有两名嫌疑人,其中被替考者为邹某。而替考之人乃是尤某。

然而,当民警开始展开相关调查工作之后,却于视频监控当中意外地察觉到了另外两名嫌疑人员身影。紧接着,涉及此次案件的四名嫌疑之人统统都被警方传呼召唤到派出所进行审查,而且他们对于考试作弊这一事实也都毫无隐瞒予以供认承认了。

替考莆田五中 成人高考 替考案件_莆田五中吴志明简历

行为属于邹某等人的那些情况,已然触及了法律,处于莆田之地的警方,也依据相关的法律,针对其给予了刑事拘留的处置 。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款规定:

如下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被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里,存在组织作弊的情况;为他人给予作弊器材或者别的帮助;向他人非法售卖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替代自己参加考试,一旦被发现便会立案进行查处,。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中,存在组织作弊这种行为之后,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的话,会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并处罚金。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要处拘役或者管制,还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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