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热点关注

5月7日中国证监会印发行动方案,公募基金重大改革重点来了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5-07 作者:原作者 浏览量:

5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该方案中,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的收费模式进行了优化,同时,对基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经理的强制跟投比例和锁定期规定得到了加强,这些内容成为了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为确保上述措施得到有效执行,行动方案还特别规定,基金公司在评估时需减少对规模排名、收入利润等经营性指标的评估比重;特别是对于三年期及以上产品的业绩,若其表现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基金经理的绩效奖金应相应下调。

证监会基金新规__证监会批准基金公司

本次公募基金的重大改革举措中,有哪些关键点值得关注?资深观察员将为您逐一解析。

一是优化主动权益类基金收费模式。

《行动方案》第二部分的第一条明确提出,对于新成立的主动管理型权益基金,应积极推广以业绩比较为依据的动态管理费率制度。对于满足特定持有期限条件的投资者,将依据其在持有期间内产品的业绩情况,来决定适用的具体管理费率标准。若产品在持有期间的实际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相符,则采用基准档次的费率;若业绩明显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则采用较低档次的费率;若业绩显著高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则采用更高档次的费率。在未来十二个月里,应促使那些管理规模领先的行业领军机构所发行的该类基金数量不少于它们主动管理的权益类基金发行量的百分之六十;经过一年的试点之后,应当迅速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优化和改进,最终逐步实现全面推广。

《行动方案》第四项第10条明确提出,应促进权益类基金产品的创新升级。我们应大力支持主动管理型权益类基金的创新与发展,探索并推广更多与基金业绩紧密相连、与投资者收益相挂钩、旨在激励长期持有的浮动费率基金产品。同时,应着力发展各类场内外的指数基金,不断扩充那些符合国家战略和发展方向的、以主题投资为特色的股票指数基金。研究创设专门参与互换便利操作的场外宽基指数基金试点产品。”

若业绩未能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且差距超过10个百分点,则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理应进行下调。

《行动方案》第三项第八条指出,需推动行业增强薪酬管理方面的努力。需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并促使基金公司构建起与基金投资收益紧密相连的薪酬管理体系。同时,需加强基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经理的强制跟投比例规定和锁定期限制。严格执行基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员工的绩效薪酬延迟支付规定,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违规责任人,其薪酬将依法追讨并扣除。针对那些三年内产品业绩未能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且差距超过10个百分点的基金经理,其绩效薪酬需显著降低;而对于那些三年内产品业绩显著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经理,则可适当合理地提升其绩效薪酬。

三是明确三年以上基金公司绩效考核权重不低于80%。

《行动方案》第三部分第五点明确提出,需制定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评估规范,强调基金公司需构建一个以投资回报为中心的评估机制,并对规模排名、盈利能力等商业性评估指标的比重进行适度减少。基金投资收益的评估应包括基金产品的表现和投资者的收益状况,具体而言,前者需考量基金净值的增长速度、与业绩基准的对比等,而后者则需关注基金利润比、盈利投资者比例等。在基金公司对管理层的评估中,基金投资收益的指标所占的比重不得低于50%;而对于基金经理的评估,基金产品业绩的指标权重则不得少于80%。对基金投资收益实施全面的长周期评估体系,在此体系中,三年及以上的中长期收益评估占比不得低于80%。

四是推行ETF的快速审批流程,原则上自接收到申请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手续。

《行动方案》第四章第十一条指出,执行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ETF的快速登记程序,原则上需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至于主动管理的权益型基金以及场外成熟的宽基股票指数基金,其登记流程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那些明确规定最低持股比例的混合型基金以及债券型基金,按照规定,通常情况下需在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注册手续。

五是改进基金销售机构的评级体系,增强对权益类基金发行与销售的推动力度。

《行动方案》第四章第十二条明确提出,需构建一套针对基金销售机构的分类评估体系。该体系将包括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及其比例、首发产品保有规模及其比例、投资者的盈亏状况与持有时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规模等多个评估要素。对于在分类评估中表现优异的基金销售机构,将依法在产品审批、牌照申请、创新业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权。推动基金销售企业加强内部评估和激励机制的优化,并增强对持有投资者盈亏状况的评估比重。

六是“组合拳”助力服务中长期资金。

《行动方案》第五部分第十五条明确提出,需加强投资者服务质量的提升。基金公司应积极努力,增强对各种中长期资金的服务效能,并探索开发更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需求的基金产品。同时,启动并正式运营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为机构投资者投资公募基金提供集成的、规范的、自动化的“一站式”数据信息交流服务。颁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则》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规范》,旨在推动基金投资顾问行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行动方案》第五项第十六条明确提出,需推动各类基金产品实现共同进步。对《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旨在优化公募基金的设立规范、持续运营的要求以及退出流程,同时,对产品分类的细化标准进行深入制定,有计划地扩大公募基金的投资领域和策略,增强公募基金操作的灵活性。增强对具有权限的中低波动性产品及资产配置类产品的开发力度,对基金中的基金(简称FOF)以及养老目标基金等产品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优化,以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需求,推动股票类投资和固定收益类投资的均衡发展。

第七项措施是改进基金评价与奖项评选的指标体系,增强对投资者收益与亏损、业绩对比基准等方面的评价标准的重要性。

《行动方案》第三项第七条明确提出,需对行业评价评奖业态进行重塑。对《公募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应自律规则进行修订,打造一个以五年或更长时间段业绩为基准的评价评奖体系。同时,对基金评价评奖的指标进行优化,增强投资者盈亏和业绩比较基准对比的权重,坚决杜绝以短期业绩排名为目标的评价评奖行为。增强监管执法的强度,提升评价和奖励活动的专业水平及自主性,促使不合格的评价奖励机构退出市场,严厉打击未获许可机构擅自进行评价奖励行为。

八是强化监管执法,将“长牙带刺”落到实处。

《行动方案》第七项第23条明确提出,需进一步扩充法律资源。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进程,强化基金公司股东股权、公司治理、基金运作、人员管理、市场退出等关键领域的制度完善,扩充监管执法的多样性,显著提升违法行为的代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配合,严格惩处那些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行动方案》第七项第24条明确提出,需对行业机构的股权和高管准入实施严格规定。需严格控制基金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强化股东资质的审查,并对入股主体的股权结构和资金来源进行深入核查,坚决打击股权代持、私下股权交易、非自有资金入股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尽快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提升托管机构的准入标准。优化基金公司管理层人员任职规范,提升其履职标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负责人依法登记于诚信记录,并对其执行相应的职业限制。

《行动方案》第七项第25条明确提出,需加强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需构建行业内的最佳实践交流平台,增强对执法标准和典型案例的公布范围。需提升跨区域交叉检查的强度,强化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问题识别的能力。需持续采取严厉措施打击重大违规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和自律手段,确保严格且有序、严格且高效。同时,应逐步公开对基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所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信息。建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警示教育机制。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关于我们
产品与服务
收费与推广
网站特色
咨询反馈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宁国人才网 苏ICP备2024139598号-6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EMAIL: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