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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未续约 公司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人才快递 时间:2014-03-18 作者:人才快递 浏览量:

案情陈述:

福州的张先生与一家咨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此后张先生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几个月后,张先生被公司辞退,他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张先生于2009年8月21日与福州一家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张先生仍继续在该公司上班。

去年9月15日,这家咨询公司以张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他辞退。张先生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于10月18日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9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属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咨询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案例点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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