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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爽约增持案宣判:金力泰高管未履行3亿承诺被判赔80万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4-26 作者:原作者 浏览量:

近一年过去了,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爽约”增持的事件引发了证券侵权纠纷。如今,这起证券侵权纠纷案迎来了宣判。

4 月 25 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公司当时的董事以及子公司总经理曾承诺在半年内增持股份不低于 3 亿元,但却未履行这一承诺,最终被判需赔偿投资者近 80 万元的损失。

2019 年修订《证券法》之后,全国出现了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而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该案即为该案例。

据悉,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深交所 A 股上市公司金力泰(300225.SZ)。2021 年 6 月 15 日,金力泰发布公告表明,其公司的董事兼总裁袁某以及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罗某打算在 6 个月内增持金力泰的股份,增持的金额总计不低于 3 亿元,然而之后他们并未兑现增持承诺。同年,上海证监局给袁某出具了警示函。同年,深交所给予罗某公开谴责的处分。

投资者刘某某和郑某某把上市公司以及相关的“董监高”告上了法庭。原告称,由于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自己购买了金力泰股票。然而,袁某和罗某未履行承诺,这种行为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原告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以及佣金损失等,总计 900 余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曾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述纠纷案件。庭审采用争点审理模式,重点审查了双方争议的几个方面,包括被告方是否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以及是否构成其他类型侵权等争议焦点。彼时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案将择期宣判。

近一年过去了,该案有了一审判决。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后,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袁某和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的投资损失 50.61 万元,同时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的投资损失 27.74 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称已按照规定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以及因资金筹措困难而导致延期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了金某泰。由于客观上存在履行能力不足的问题,所以无法继续履行增持承诺,在主观上不存在“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相关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因为市场整体情况以及企业自身的经营等其他方面的原因,并非是两被告没有履行增持承诺而导致的。

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上述案件的审理包含三个主要要点,分别是公开承诺的法律责任判定原则、公开增持承诺的性质认定以及责任承担的认定。

本案中,袁某和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的时候,没有准备好资金。在后续的延期过程中,他们也没有积极地去筹措资金。并且,在面对交易所的质询时,他们用过桥资金制作了“虚假”的存款证明。所以,很难认定他们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方面来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从承诺增持金额角度来看,其披露的信息;从市场影响力角度来看,他们的这一行为。这些行为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了严重误导,他们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所以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此外,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袁某和罗某,并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整个过程来看,金某泰履行了基本的审查义务,并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金某泰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所以金某泰不应该承担本案所涉及的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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