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证券的代码为600326,简称为西藏天路,相关公告的编号是2025-026号。
转债代码:110060 转债简称:天路转债
债券代码:188478 债券简称:21天路01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通告,宣布已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发出的警示函及其他相关函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各位董事郑重承诺,本公告中所述信息真实可靠,绝无任何虚假成分、误导性表述或重要信息缺失,同时,我们对于公告内容的真实性、精确度以及全面性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以及该公司相关人员近期接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简称“西藏证监局”,发布的《对陈林、邱波、刘丹明实施监管谈话的决定》(编号﹝2025﹞6号)以及《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的决定》(编号﹝2025﹞8号)。现将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如下:
一、具体内容:
《针对陈林、邱波、刘丹明实施监管谈话措施的相关决定》(编号2025年第6号)的具体内容:
“陈林、邱波、刘丹明:
在实地检查过程中,我局发现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路)存在以下几项问题:
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西藏天路的控股子公司,在2021年的财务操作中未能谨慎确认收入,这一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针对此会计错误,西藏天路已于2025年4月完成了相应的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陈林担任西藏天路公司当时的董事长,邱波担任总经理,刘丹明担任财务总监,他们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相关人员实施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将此事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
若对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持有异议,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同时,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亦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仍将照常执行。
《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警示函措施的决议》(编号2025-8)的具体内容: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贵公司旗下控股的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度的财务操作中,对收入的确认缺乏足够的谨慎,这一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针对这一会计上的错误,贵公司已于2025年4月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差错修正处理。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发出警示函的监管手段,同时将此事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的诚信档案中。贵公司需深刻反省,深入学习证券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升规范运营的能力。贵公司需在本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向我局递交一份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对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决定遵照西藏证监局的具体要求,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教训总结,全面开展整改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西藏证监局提交详尽的整改报告。强化公司及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学习,持续增强其履职效能,进而提升公司的财务核算及规范运营标准,同时加强信息公布的准确性,确保此类问题不再重现,切实保障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助力公司实现健康、平稳和高质量的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举措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干扰。公司会持续跟踪此事的进展动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完成信息公布的相关职责。恳请各位投资者在投资时保持理性,同时关注潜在的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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