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有二十余省份构建了省际间流域生态补偿体系,其目的是激发上下游地区的参与热情,推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从而提升水质水平。为此,中央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新的规定,以进一步增强该补偿机制的效果。
近期,财政部联合其他四个部门正式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大江大河干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提出了包括统一计算补偿资金在内的五项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旨在促进到2027年实现长江和黄河干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统一构建,并确保其稳定运行,同时,旨在初步构建主要一级支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涉及那些虽无直接隶属关系却生态联系紧密的地区,它通过经济手段确保生态保护者获得相应补偿,亦或让生态破坏者承担补偿责任,旨在落实“污染者治理、保护者受益”的原则,进而推动各地共同参与和加强生态保护。
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中,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责主要由上游承担,它们不仅有权享受水质提升和水量稳定的益处,而且流域下游为了获得上游提供的优质生态环境产品,会付出相应的努力,并给予上游财政资金等形式的补偿。与此同时,下游也拥有要求上游赔偿因水质变差或过度用水而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自2012年新安江成为全国首个跨省流域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项目以来,该机制得到了持续优化,越来越多的省份纷纷加入,签署协议共同构建和完善这一保护体系。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表明,至2024年5月底,全国已有23个省份在21个跨省流域建立了相应的机制。中央财政在此过程中累计投入了超过200亿元的奖励引导资金。这些举措不仅促进了流域的保护与治理,还使得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流域间的协同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整体效益持续扩大,有力地促进了“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变。
重庆市财政局副局长唐嘉向第一财经透露,随着《方案》的正式发布,流域间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这项重要文件是在2021年财政部等机构发布《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新发布的,它不仅鼓励各地进行协商,构建省际间的补偿体系,而且在中央层面统一设立了大江大河干流的补偿机制,从而双管齐下,共同推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设。
《方案》指出,国家财政部门主动承担协调与指导职责,于长江和黄河的主干河道设立了一个统一的生态补偿体系,并召集相关省份加入其中,以此达成省际间经济利益的合理横向流动。在中央层面统一建立机制的基础上,流域省份应自主推进和加强现有的、通过双边协商形成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将划拨资金,对那些在机制建设质量与效率方面表现优异的省份给予奖励,同时,对那些运行周期较长、补偿金额较大,以及在补偿模式、考核标准、区域合作发展等方面实现创新突破的省份给予更多支持。
唐嘉指出,《方案》在政策导向上更加集中。在针对大江大河的补偿机制方面,重点实施了以水质为基准的补偿措施,并选取了高锰酸盐、氨氮、总磷这三个关键指标,以此作为计算补偿资金的依据。
在目前这些省份签订的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协议里,主要考虑了水质等关键指标,然而,这些指标的具体评判标准却各不相同。
《方案》提出,需对补偿资金进行统一计算。这一过程将基于两个关键维度:空间和时间。具体来说,它将考虑各省干流入境和出境的断面水质变化,以及与之前年度相比,本省干流所有断面的水质变化情况。据此,各省的出资或受偿金额将得到统一核算。同时,根据政策实施的效果,补偿资金的规模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在水质监测中,我们选择了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以及总磷作为主要污染物指标,并赋予它们30%、30%和40%的权重分配。
唐嘉提出,本次《方案》着重于对机制建设评估工作的开展,并强化了补偿资金在各个环节的绩效管理,因此地方相关部门需更加关注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构建起统计与评估体系,力求最大限度地提升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
《方案》提出,将加强绩效结果的应用,对资金分配机制进行优化,使其更符合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目标。对于那些未能有效履行保护治理职责、导致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从而影响下游省份的情况,中央财政将有权采取减少资金支持等措施。同时,将推动补偿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化,以此提升补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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