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825 号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于2025年12月5日, 经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 如今予以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总 理 李 强
2025年12月17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旨在切实有力推进并高度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 全力促使执法过程严格、规范、公正且文明, 显著提升依法行政整体水准, 大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特此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开展, 针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 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 本条例适用于此。
第三条 行政监督里, 行政执法监督属于重要内容, 统筹行政执法工作, 其基本方式亦是如此, 它还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秉持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定不移地坚持以人民当作核心要点, 发力促使达成行政执法的政治层面效果、法律范畴效果以及社会领域效果拥有有机的一致性。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秉持统筹协调立场, 强化系统性、整体性以及协同性, 依照规范与指导同等重要、预防与纠错同等重要、监督与保障同等重要准则, 促使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效果, 并确保法律法规得以及时恰当并准确无误地施行到位。
第五条 县以及级别高于县的人民政府, 应该强化针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方面的领导, 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展开研究加以部署安排, 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能够切实履行职责提供支持以及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 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事务, 负责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并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
司法所设于乡镇(街道), 其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予以组织实行。
(三)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
(四)执行行政执法保障、行为、人员以及主体等不同方面管理制度的统筹规划, 进行实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要十分严谨地依照法律去履行监督职责, 绝不能够以监督来替代行政执法, 也不准许滥用手中职权去干预行政执法行为, 防止出现增加行政执法机关负担的情况, 得避免这种事发生。
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 开展监督工作, 监督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监督其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监督其依法开展行政执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管理, 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工作, 要做好行政执法人员退出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促使行政执法机关提高行政执法质效, 合法进行行政许可工作, 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依规开展行政强制工作, 有序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依规行事开展行政征收征用工作, 合理进行行政给付等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
(四)行政执法进程里, 有没有出现那种有了案子却不立案的情况, 有没有发生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有没有存在用罚款来代替其他管理方式的行为, 有没有违规进行异地执法的状况, 有没有出现出于利益驱动而执法的情形, 以及有没有乱收费、胡乱罚款、随意检查、胡乱查封诸如此类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呢。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行为;
(六)行政执法人员, 对于证件、标志标识以至执法装备, 使用是不是规范, 制式服装有没有按照规定穿着呢?
(七)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落实如下行政执法制度情况, 展开监督: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二)执法程序制度里, 有行政执法公示, 还有执法全过程记录, 另外存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四)用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的制度, 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 评议行政执法状况的制度,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相关制度。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六)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法治建设相关制度;
(七)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
(八)其他行政执法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能够针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 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方面生发的争议予以协调, 也能对其在案件管辖环节的争议进行协调, 还可就跨领域、跨区域行政执法等范畴内的争议展开协调;一旦经过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看法,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就得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依照程序上报给人民政府来做出决定。
第三章 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_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工作所需, 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有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以及专项监督。其对于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全方位监督, 进行全流程监督, 实施常态化监督, 推行长效化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能够采用针对法律法规执行状况的评估方式, 包括执法资格的确认事项、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以及执法质效的评议举措等等 , 以此用作对于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日常监督的手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能够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 展开个别访谈, 进行实地调研等, 以此针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形予以评估。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会针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展开确认工作, 对于那些经过确认后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依照相应程序面向社会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规定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且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者, 制发行政执法证件, 以此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借助执法案卷评查, 来查看行政执法决定是不是合法, 是不是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 以及行政执法文书规不规范, 证据真不真实、完不完整。
第十九条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据其执法特点以及具体情形, 来制定评议方案与标准, 进而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以及执法效果等展开评议。并且, 评议标准、评议过程以及评议结果, 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在企业和群众那儿反映很强且很烈的, 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备典型性以及代表性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会被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拿来重点监督。
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 经由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以及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这样的渠道传出来,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会针对这些线索, 马上展开研判工作, 进而确定重点监督的事项。
重点监督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能够结合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政协提案、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复议建议等所反映出的行政执法问题, 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特定领域, 以及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问题, 去开展专项监督。
开展专项监督, 这项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方案, 要明确专项监督的责任部门, 还要确定监督重点, 以及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等方面, 之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说明情况;
(二)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三)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四)调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鉴于工作所需, 能够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也可以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其中, 还能够邀请行业代表参与, 并且能够邀请专家学者参与, 甚至可以邀请新闻工作者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借助开展政策解读, 要通过答复有关问题, 要凭借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 去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以此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还能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来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的研究, 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规律性问题的探究, 总结解决行政执法问题所积累的经验, 进而提出有关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以及完善相关行政执法制度的提议。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依据法定职权与程序履行监督职责之际, 行政执法机关理当给予配合, 对于前来从事监督工作的相关人员, 任何单位、任何主体, 任何个人, 均不得予以干扰, 不得加以拒绝, 绝对不可以进行阻挠。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在行政执法监督里察觉到相关问题, 依据不同的情况形势, 制订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 拿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又或是报请本层级人民政府, 去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等, 从而敦促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展开纠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面对所发现的问题, 若能够当场予以纠正的话, 那么应当去督促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 立即去进行纠正。
第二十七条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存在应当履行却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况,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能够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 以此督促其依照法律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 依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 得及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且于规定时限内, 朝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纠正情况。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里, 查明了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问题, 对此,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能够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以此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使其予以纠正。
行政执法机关, 要依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要求, 及时去进行纠正, 并且在规定的时限之内, 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交报送纠正情况。
第二十九条 要是涉及重大问题, 或者遇到行政执法机关没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的要求履行职责, 又没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要求去纠正, 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会提出处理建议, 然后上报给本级人民政府来做决定;要是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进行纠正,就会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来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倘若行政执法机关, 对头一回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给出的处理结果方面, 持有不同意的看法, 那也并非不允许向其表达出来, 并且得把相应因由也讲明白, 而那个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呢, 应该要马上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行政执行监督的机构, 察觉到行政执行的机关, 坚决不落实行政执行的制度, 或者行政执行的行为存在突出的问题, 能够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进行通报, 或者朝着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于履行监督职责进程里, 察觉到行政执法人员存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状况, 全面考量主客观缘由、后果、纠正情形等要素, 给出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置的建议, 交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要强化跟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 健全信息共享及线索移送机制, 依照规定程序, 把行政执法人员违背本条例规定, 或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移送至监察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 要着力强化同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方面的协调衔接, 构建完备的工作沟通机制, 打造信息共享机制, 以此提升监督质效, 凝聚监督合力, 实现监督工作优化。
对于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相符的行政争议来说,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引导着当事人依照法律去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那些已经进入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之中的行政争议,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会进行重复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的运用, 并且要把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当作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关键内容, 来对待。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全面统筹, 大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为此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他们要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配。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要着重进行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以此提升他们的政治方面的能力, 以及业务方面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的机构, 须对行政执法规范的化建设标准展开研究并制定, 还要促使行政执法的机关, 以把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予以强化为导向往前推进。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准, 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信息予以归集,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来对行政执法过程里存在的问题快速预警, 进而达成精准、高效、实时监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需进行这一工作, 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同样得做这件事, 并加强数据共享, 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 应当对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加强相关保障行为, 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列入到本级的预算之中。
Copyright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宁国人才网 苏ICP备2024139598号-6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EMAIL: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