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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发布指导意见: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2027年电能占比达10%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4-26 作者:原作者 浏览量:

交通运输部网站在 4 月 25 日发布消息,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表明,到 2027 年,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机制得以基本形成,且是多部门协同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技术装备体系逐渐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中,电能在行业终端用能里所占的比例达到了 10%。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不低于 500 万千瓦,并且就近就地消纳的比例在稳步提升。[id_1376584485]

到 2035 年,推动交通运输与新型能源体系实现全面融合与互动。初步构建起以清洁低碳能源消费作为主要方式、以科技创新作为关键支撑、以绿色智慧节约作为导向的交通运输用能体系。交通运输行业的电能在行业终端用能中所占比例能够保持在高位。依托交通基础设施开发出来的绿色电力,主要以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的方式进行。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新能源营运重卡实现了规模化应用。交通运输的绿色燃料供应体系已基本建成。

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直辖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省能源主管部门、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各省铁路主管部门、自治区铁路主管部门、直辖市铁路主管部门,各省民航主管部门、自治区民航主管部门、直辖市民航主管部门,各省邮政主管部门、自治区邮政主管部门、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省电力公司、自治区电力公司、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电力公司、自治区电力公司。

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与新型能源体系,要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和能源网的融合发展,以此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基于此,现就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的融合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到 2027 年,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机制逐步形成,且是多部门协同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技术装备体系在不断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中,电能在行业终端用能里所占的比例达到了 10%。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不少于 500 万千瓦,并且就近就地消纳的比例在稳步提升。新增汽车里,新能源汽车的占比在逐年上升。交通运输方面,绿色燃料的生产能力有了显著的提升。

到2035年,推动交通运输和新型能源体系全面融合互动,初步建立以清洁低碳能源消费为主、科技创新为关键支撑、绿色智慧节约为导向的交通运输用能体系,交通运输行业电能占行业终端用能比例保持高位,依托交通基础设施开发的绿色电力以就地就近消纳利用为主。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主流,新能源营运重卡规模化应用,交通运输绿色燃料供应体系基本建成。

二、加强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协同

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的规划相互衔接并产生互动。在国家的相关规划里,要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中清洁能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对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新能源资源进行普查研究并开展相关工作。将清洁能源的自然禀赋、用能需求以及建设条件等要素进行统筹规划,推动制定省级交通基础设施的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并且要与国家和省级的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工作。

(二)要对交通运输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体系进行统筹规划。要开展关于公路水路充(换)电站设施网络的规划工作,并且要加强与电网规划的协同布局,以此来提升清洁能源在当地的保障水平。要完善车船绿色燃料加注体系的规划,从系统层面推动车船绿色燃料加注设施和装备的发展。要开展铁路电气化改造的规划,积极推广清洁能源供电的新方式。

三、优化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管理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在清洁能源开发方面的要素保障。要强化用地以及用海等资源的保障力度,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利用交通基础设施周边的未利用地和存量用地来开发清洁能源。同时,要加强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的一体化设计,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共享共用通道、管廊、杆塔等资源。推动各地对清洁能源年度开发方案进行优化完善,在规划目标方面给予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项目支持,在项目入库方面给予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项目支持,在并网接入方面给予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项目支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配电网建设,不断提升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持续提升配电网的综合承载能力。

创新交通基础设施的清洁能源开发管理模式。在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里,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增添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专章。鼓励交通和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同步进行开发以及同步开展招商。对于由同一投资主体依托同一交通基础设施来建设的清洁能源开发项目,相关项目的核准(备案)主管机关能够依法统一办理核准(备案)的手续。新改扩建交通基础设施的同时,还可以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并且,在主体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能够同步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四、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

安全有序地发展铁路基础设施的清洁能源。利用候车楼等资源,同时考虑光环境和安全影响,对符合条件的既有站点进行光伏改造,以建设光伏屋顶和光伏车棚。在新建大型铁路场站时,预留安装光伏发电所需的基础条件,并且鼓励站场应用清洁能源。

全面推进公路基础设施的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依法依规以及宜建尽建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充分运用高速公路等公路沿线的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监控中心,还有原省界收费站的用地、边坡、隧道出入口、隔离带、互通立交以及匝道圈里的土地来建设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积极推广诸如柔性输配电、智慧调控、构网型储能以及浅层地热利用等新技术,并且支持在公路沿线规划并建设源网荷储充一体化项目。在公路沿线、城市周边区域以及分拨中心等地方建设充(换)电站、加气站和加氢站。推动公路沿线的服务设施开展新能源汽车绿电就地直接充电的工作,以提升新能源汽车绿电的消费比例。

依托港口设施进行船舶充(换)电站、加注站的布局建设。

加快推动枢纽场站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要统筹考虑货运枢纽、货运堆场、客运站以及公交停车场等的智慧化转型升级,同时也要考虑冷链运输、车辆充(换)电等方面的用能需求。科学地利用厂房屋顶、枢纽场站内的土地等资源来开发分布式新能源。鼓励交通枢纽场站在供冷供热时使用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地配置新型储能和柔性制氢资源。

五、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高效稳定运行

鼓励交通基础设施在路域范围内对新能源进行就近消纳;优化配置新型储能、柔性制氢等灵活调节资源;加快新能源柔性汇集接入、智能微电网、多源转化与多能互补、车网互动、虚拟电厂等技术装备的示范应用;加快上述技术装备新模式的示范应用;提高交通基础设施沿线配电网的综合承载能力。

提升交通运输能源系统的应急能力。要加强交通运输能源系统在故障检测、预警以及恢复方面的能力建设,以此来有效提升其抵御风险灾害的能力。还要探索并建立起基于构网型技术的绿色交通应急电力系统,逐步提高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在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沿线,建设一批具备清洁能源发电功能的设施,同时具备储能功能,还具备卫星通讯等功能,这些设施是平急两用的能源服务设施,能够满足临时安置的需求,能够满足能源供应的需求,能够满足物资保障的需求,能够满足应急通讯的需求。推广移动储能充电车,推广应急移动储能设施,在节假日等集中充电高峰时段,做好交通运输的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网与能源网的协同互动。推动形成交通基础设施网与能源网的信息交互共享机制,着力加强交通能源供需方面的大数据分析与预测。加快促使交通运输能源系统深度参与到电力系统的运行调节之中。大力推广具有智能化的充电设施以及车网互动技术,将车网互动纳入电力需求侧管理范畴,并且与电力市场建设进行统筹推进。

六、推广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运输装备

推动铁路机车车辆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对高耗能、高排放的机车车辆进行节能改造以及低碳化升级。建立起老旧机车车辆的更新换代机制。鼓励并引导高耗能、高排放的机车车辆有秩序地退出。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对机车车辆的能耗和排放进行监测评估。开展相关研究,针对铁路装备制定碳积分管理制度。推进新一代铁路内燃机车的应用,这些机车装用低排放、低油耗的中高速柴油机。在电网结构薄弱地区,推进长续航的电动、氢能、混合动力等铁路新能源机车车辆以及配套供能设施的规模化应用。

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推进公共领域车辆的电动化进程,持续让新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邮政快递、城市货运配送、港口、机场等领域得到应用,促使国四及以下标准的营运车辆进行淘汰更新,根据不同地方的情况推动新能源重型货车(卡车)实现规模化应用,发展零排放的货运。

推进绿色低碳船舶的发展。将高耗能高排放的老旧营运船舶进行报废更新,大力对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的发展予以支持。对标准化燃料罐、箱式电源等可移动船舶设备进行探索,实现共享共用,支持内河船舶运用光伏发电技术,积极促使电力、液化天然气(LNG)、生物柴油、绿醇、绿氨、绿氢等清洁能源在船舶上得到应用。

发展新能源航空器。积极推动新能源航空器的应用与推广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航空器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那些具备基础和条件的地区去布局绿色航空的关键技术、产品方案以及安全验证等试验基地。加快推进建立新能源航空器的适航审定体系和持续适航体系。

推动绿色低碳的邮政快递发展。大力推广新能源邮政快递配送车辆,并且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无人机、无人车等的推广应用力度。积极推动邮件快件的航空运输应用可持续航空燃料。淘汰老旧的分拣设备,同时推进智能分拣成套设备的迭代更新,以此提升分拣效率,推动设备朝着智能化、低碳化的方向进行升级。

七、构建安全可靠交通运输绿色燃料体系

持续提升交通运输领域绿色燃料的供应能力。加快攻克绿色燃料生产技术方面的瓶颈,逐步把绿色燃料的制备效率提升上去。大力推动建设一批绿色燃料生产基地,加快增强液化天然气(LNG)、生物柴油、绿醇、绿氨、氢能、生物航油等的供给能力。鼓励根据交通基础设施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清洁能源制氢的工作。

逐步完善交通运输方面的绿色燃料储运加注网络。要统筹好交通运输装备对于绿色燃料的需求,并且积极推动重点区域的绿色燃料储运加注设施建设。在能够确保安全的前提之下,在那些具备条件的服务区、货运场站、港口、机场、枢纽等地方建设综合能源补给站。要积极且稳妥地推广多元化的氢能储运方式。

八、培育现代化产业融合体系

鼓励对新模式进行推广以及对新兴产业进行孵化。将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资源聚集起来,构建交通运输领域的虚拟电厂。引领车电分离等商业模式的创新,大力培育电池资产管理、新能源运输装备融资租赁等新兴产业,打造车—站—桩—网智慧融合的产业创新平台。推动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深度融合,推动新能源汽车与智能交通深度融合,推动新能源汽车与智慧城市深度融合,从而实现泛汽车新型生态的创新发展。

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产业进行补链和强链的工作。加快对新型动力电池以及关键材料、氢燃料电池、绿色燃料等产业的培育,以保障上游原材料零部件能够高质量且稳定地供应。推动清洁能源发电设施、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运输装备等产业实现升级,从而形成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体系。积极拓展市场需求,孵化并培育电池拆解回收产业,培育退役光伏组件再利用产业,培育新能源汽车后市场产业。做强优势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链上的合作,加强产业链中的合作,加强产业链下的合作,不断强化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支撑保障政策。鼓励交通路域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就近消纳新能源。支持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鼓励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直连或签订多年购售电协议,以促进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的体制机制,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新机制。

加大对资金要素的支持力度。中央资金要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各类资金渠道要被用好,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船以及充(换)电站的税收优惠要得到落实。要鼓励新能源车等通过聚合的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及绿电证书交易。

加强标准规范的支撑作用。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工作,包括电动重卡、氢能重卡、电动船舶等;推进车网互动以及动力电池、充(换)电站、加氢站等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使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得以完善。出台能源补给设施与新能源船舶的接口标准以及通讯协议,对新能源船舶能源补给的公共服务化进行统筹推进。推进新能源船舶加注的安全操作制定以及检查标准制定。研究并出台交通运输绿色燃料在“制储用”方面的标准。推动国际标准实现互认,促进在国际标准领域展开合作,加快使交通运输绿色燃料认证体系得以健全。

推进科技创新方面,要建立交通与能源融合技术装备研发平台,以此推动跨行业、跨部门以及跨区域的协同创新。需加强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领域的技术创新,对开展车网互动、智能微电网、先进智能储能系统、清洁能源载运装备、交通可持续燃料等关键核心技术进行攻关,推进重大原创性科学成果实现突破并加以应用。

强化试点的引领作用。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的“启曜”行动以及“乘风”行动。将交通强国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燃料电池汽车、车网互动、智能微电网等工作进行结合,组织并开展一批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创新项目建设。凭借西部陆海新通道、疆煤外运通道、国家高速公路主线扩容改造等重大工程,打造(近)零排放运输通道的样板。在丹江口库区打造区域性船舶电动化先行区,同时在长三角等地区也打造区域性船舶电动化先行区。建设一批近零碳服务区,建设一批近零碳港口等重点工程。

十、加强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需加强谋划与部署工作,将工作责任切实压实,把长效机制健全完善。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需完善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协调机制,增强跨部门之间的合作力度,强化督促与指导,以形成工作上的合力。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搭建起跨领域的宣传展示平台,增进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推动经验的分享与互鉴,营造出良好的氛围。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3月26日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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