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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诺医疗2025年4月24日会计政策变更相关情况说明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4-28 作者:原作者 浏览量:

(上接1011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公司依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该变更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实质性影响。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也没有实质性影响。对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样没有实质性影响。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2025年4月24日,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日,还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这两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等相关规定,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按相关要求变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和原因

2023年8月1日 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 此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 也适用于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 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同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5日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文号为财会〔2023〕21号 规定了相关内容 包括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即财会〔2024〕24号 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应按确定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即上述提到的准则。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之前。公司执行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由财政部发布。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还有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另外还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 公司将按财政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这些规定来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id_757928050]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依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执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也按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同样如此。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亦是这样。还有其他相关规定也照此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它也适用于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该规定还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执行此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负债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贷款安排会产生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是否遵循贷款安排规定的条件,即契约条件。企业判断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解除负债。方式是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这是在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情况。负债的条款致使企业在有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形下,要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来进行清偿。若企业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把上述选择权归类为权益工具,并且将其当作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那么该条款不会对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产生影响。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企业附注披露时,要汇总披露供应商融资安排相关信息。这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企业负债的影响。也有助于评估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还能评估对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要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此披露规定只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一种交易。其具有以下特征:有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这些融资提供方会提供资金。资金用于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且约定企业要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和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要么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要么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2、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与要求作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也无需披露部分期初信息。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未产生重大影响。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经营成果也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 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 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规定 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若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那么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往会计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它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它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该议案为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变更 是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 这些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 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 还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展现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变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这些规定包括《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等

四、监事会意见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觉得:此次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变更会计政策,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展现公司的财务状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也能够客观、公允地展现公司的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这些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公告编号是2025-022

关于提请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重大遗漏。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公告内容的准确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公告内容的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赛诺医疗”或者“公司”。在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这两个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一项议案,即“关于提请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议案”。现在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生产经营资金有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会打算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授权董事会处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

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让董事会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展开自查。还要进行论证。以此确认公司是否满足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是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以简易程序发行的方式。在股东大会授权后的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的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四、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取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办法。发行对象是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特定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用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视作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会依据申购报价情形来确定。由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协商后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时,所有发行对象都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用询价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是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有发行价格。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此均价的80%就是发行价格的下限。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后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依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且最终发行价格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若发行对象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那么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不过其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且会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方式为,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除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这20个交易日内,出现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股价调整的情况,那么对于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要按照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来计算。

定价基准日到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出现派发股利情况。或者送红股。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那么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会作相应调整。

六、发行数量

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来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七、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若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

八、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打算把募集资金用于和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要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等行政法规规定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与控股股东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九、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十、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本次发行之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分配。这些新老股东是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产生的。

十一、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全权办理跟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事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予以适当调整、补充。确定本次发行最终具体方案。办理发行方案具体实施。涵盖本次发行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发行方案相关事宜。

办理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结合证券市场情况。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根据实际进度。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作出调整

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要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制作相关材料。对材料进行修改。签署相关文件。向监管部门呈报材料。补充递交材料。执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公告相关材料。回复监管部门反馈意见。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信息披露事宜。

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修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补充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递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呈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这些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还包括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以及重要文件。

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次发行状况。办理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办理《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事宜。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还要办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若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出现新规定。或者政策、市场发生变化。又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则依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决定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提前终止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规范性文件允许范围内。在《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二、决议有效期

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时起。直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公告编号是2025 - 023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重大遗漏。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公告内容的准确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公告内容的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 是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19日 13 点 30分

是公司的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19日

至2025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其投票时间是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9:15 - 9:25、9:30 - 11:30、13:00 -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其投票时间是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 - 15:00。

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这些规定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注:议案11完整议案名称是“关于提请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议案”。由于字符有限制。所以在表格里对公司名称做了缩写。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上述议案还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会议同样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该公告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刊登,同时也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7-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本公司股东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有两种投票方式。其一可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此平台需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入。其二可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其网址为vote.sseinfo.com 。若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投资者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则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个人股东若亲自出席会议,要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出示其他能表明自身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还要出示股票账户卡。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也要出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股东授权委托书。还有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出席会议,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前来。若法定代表人出席,要出示本人身份证以及能证明其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要是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需出示能证明法人股东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还有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异地股东能够采用信函或者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要提供与上述1、2项一样的资料复印件。登记时间和上面相同。信函到达的邮戳时间或者传真到达时间不能晚于2024年6月3日下午16:00。

六、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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