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所有董事郑重承诺,本公告所载信息完全真实可靠,绝无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性表述或重要信息缺失,且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精确度及完整性负全责。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名称: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主要担保对象包括建发(上海)有限公司、建发(天津)有限公司及其它分支企业(具体名单详阅“二、主要被担保人基本情况”部分,以下简称为“被担保人”)。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公司计划对被担保人的关税保证金保险业务提供担保支持,担保额度设定为34.20亿元人民币。
截至2025年4月底,该企业已为相关受保人的关税保证金保险业务提供了总计约13.89亿元的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确保业务运营需求,被担保人在进行货物报关和通关过程中,分别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简称“中国太保”)、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简称“中银保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简称“阳光保险”)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人保”)进行了关税保证保险的投保。四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保险额度总计达到34.20亿元,具体来看,中国太保的承保额度为11.70亿元,中银保险的承保额度为11.50亿元,阳光保险的承保额度为6亿元,而中国人保的承保额度则为5亿元。
依据关税保证保险项目协议的规定,公司需对被担保方,即关税保证保险项目的投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具体而言,对于中国太保的投保人,担保额度设定为11.70亿元;对于中银保险的投保人,担保额度为11.50亿元;针对阳光保险的投保人,担保额度为6亿元;至于中国人保的投保人,担保额度为5亿元。将这些担保额度相加,总计的担保限额达到34.20亿元。
在2024年12月27日举行的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及参股企业提供担保额度预估的提案》,该提案中涵盖了以下关税保证保险项目的担保额度限制:
单位:亿元
现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上述担保限额调剂为:
单位:亿元
本次担保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主要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主要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主要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关税保证保险项目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太保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保证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对象包括被担保人,以及在公司协议有效期内,那些已签订补充协议并已获得中国太保批准同意的其他子公司。
公司对保险人作出承诺,针对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关税保证保险,若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人完成理赔之后,公司将主动在11.70亿元的最高额保证额度内,为投保人承担相应的追偿款项及其利息的连带责任担保。
协议生效时间:自协议各方完成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时起正式开始,其有效期限为两年,协议的终止日期定于2027年5月16日的午夜时分。
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至该权利有效期满的三年之内。
(二)公司与中银保险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保险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保证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主体包括被担保人,以及在公司协议有效期内,若其下属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并得到中银保险的批准认可,这些子公司也可成为投保人。
公司承诺对保险人,就投保人向其投保的关税担保保险而言,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完成赔偿后,公司将主动在11.5亿元的最高担保额度内,对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的追偿款项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协议有效期: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协议截止日期为2027年5月16日24时止。
4.保证期间:自保险人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日后的3年。
(三)公司与阳光保险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保险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保证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主体包括被担保人,同时,在协议有效期内,只要相关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并得到阳光保险的审核及批准,它们也可成为合格的投保人。
公司承诺对保险人,就投保人向其投保的关税担保保险而言,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完成赔偿后,公司愿意在不超过6亿元的最高担保额度内,对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的追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协议有效期: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协议截止日期为2027年5月16日24时止。
4.保证期间:自保险人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日后的3年。
(四)公司与中国人保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保证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包括被担保人,以及在公司协议有效期内,若其他子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并已获得中国人保的批准与认可,这些子公司亦可成为投保人。
公司对保险人作出承诺,针对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关税担保保险,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完成理赔后,公司将主动在5亿元的最高担保额度内,对投保人需向保险人支付的追偿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协议有效期: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协议截止日期为2027年5月16日24时止。
4.保证期间:自保险人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日后的3年。
四、累积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至2025年3月底,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1727.56亿人民币和31.04亿美元,具体来看: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683.98亿人民币和31.04亿美元,对参股企业的担保金额为42.63亿人民币,对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担保金额为0.95亿人民币,所有担保款项均未出现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2024年公司实施的现金分红计划(涵盖前述每股0.3元的分红以及2024年上半年已发放的每股0.4元现金红利)具体内容如下:每股将分配现金红利0.7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年度的利润分配计划。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至股权登记日当天,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之际,所有在我公司名下注册的股东,均已在位于上海的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手续。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实施方案前的总股本数2,947,095,201股为基准,对每股份派发0.3元的现金红利(含税),总计发放的现金红利金额为884,128,560.30元(含税)。
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完成了2024年度的中期分红发放,向股东们派发了每股0.4元的现金红利,该金额已包含税费。
综合来看,2024年公司实施的现金分红整体计划是:每份股份将分配0.7元的现金股利(含税额)。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自行分配现金股利的股东之外,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其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通过资金清算系统,于股权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将红利分配给已在册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投资者一旦完成指定交易手续,便可在红利发放日前往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对于尚未进行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将暂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为保管,并将在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予以发放。
2.自行发放对象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3.扣税说明
对于拥有公司非限售流通股和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差异化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执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差异化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规,个人投资者从公开市场或转让市场购得的公司股票,若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其股息红利收益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且每股现金红利为0.30元人民币;对于持股时间不满一年(含一年)的个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收益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同样为0.30元人民币。待投资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来计算应纳税额,并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税款,并转交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划拨给公司,公司需在收到税款的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
股东的持股时间若在一个月或更短(包括一个月),其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将全部纳入应纳税收入,此时实际税率为20%;若持股时间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则股息红利收入将按50%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收入,实际税率为10%;而对于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股东,其股息红利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持有本企业股份的符合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本企业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由本企业代为按照10%的税率扣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扣除税款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0.27元人民币。若相关股东觉得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应享受特定税收协定(安排)的优惠,则可在获取股息红利之后,依照相关规定,主动向负责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香港投资者若通过沪股通持有我司股份,其股息红利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进行征收。我司将代扣10%的税率作为所得税,并实际向股东派发每股0.27元的现金红利。
针对那些在香港投资的、来自其他国家且其居住国与中国有税收协定、协定中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投资者,企业或个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扣缴义务,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以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税务机关在审核通过后,将根据已缴税款与按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税款之间的差额,进行相应的退税处理。
本公司不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代为扣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依据税法自行评估是否需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现金红利实际派发金额为每股0.30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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