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考试面试

公务员录用规定:规范工作,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9-17 作者:原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备基本素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该队伍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这些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的公务员,还适用于录用担任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选拔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执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指导方针,注重政治条件,遵循以下准则:

(一)党管干部;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规办事。

录用公务员,要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要采取严格考察的办法,要采取平等竞争的办法,要采取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以内,并且要有相应的职位处于空缺状态。

第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要依照法律以及有关规定来执行,具体的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去确定。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便利报考者参加考试。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便利报考者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应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承担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的职责。具体涵盖以下方面: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依据公务员法以及本规定 ,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实施办法 。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在必要的情况下,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能够进行授权,由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其需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来开展 。

招录机关需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其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同时也负责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中,有关专业性工作,可授权或委托考试机构承担,有关技术性工作,可授权或委托考试机构承担,有关事务性工作,可授权或委托考试机构承担,有关专业性工作,可授权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承担,有关技术性工作,可授权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承担,有关事务性工作,可授权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招录机关依据队伍建设的需要,结合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明确招考的名额,确定报考资格条件,进而拟定录用计划。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有录用计划,该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要经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审批权限,同样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依据有关法律,依据有关法规,依据有关规章,依据有关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被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要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该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且要获得同意。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将其面向社会予以发布。招考公告中应该写明以下这些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了资格条件,这些资格条件是拟任职位所要求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中第(二)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能够适当调整。前款中第(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能够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机关中,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职位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报考行政机关中,负责行政复议职位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报考行政机关中,负责行政裁决职位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报考行政机关中,担任法律顾问职位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不能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招录机关也不得设置此类条件。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公务员录用规定_考试资料_公务员录用流程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报考者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报考者要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需真实,提交的申请材料要准确,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完整。

招录机关会依据报考资格条件来审查报考申请,以此确认报考者有没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在录用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选拔测试运用笔试和面试等手段实施,测试项目依据公务员应掌握的基础技能,并区分职位类型和机关层级加以设定,着重考察运用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分析并处理事务的水平。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招录机关要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来操作,根据报考者笔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进而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要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该小组由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构成,而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能够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一)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需要专门测查有关专业技能水平的;

(三)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以上情形的适用范围,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以上情形的实施办法。

第六章 体 检

招录机关依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据报考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而确定体检人选,随后进行体检。

体检的项目依据职位要求来确定,体检的标准依据职位要求来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去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并且是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

体检结束后,主检医生要对体检结果进行审核,然后签名,医疗机构需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若对体检结果有疑问,可按规定提出复检,复检仅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在必要的情况下,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能够要求体检对象再次进行体检。

招录机关依据职位需求,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能够对报考者开展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以及标准是按照职位要求来确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规定。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能够对报考者有关心理素质开展测评,测评结果是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

第七章 考 察

招录机关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情况,确定考察人选,之后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还会进行考察。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做两件事,一是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二是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是否符合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多方面情况,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情况,廉洁自律情况,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

若考察人选不具备公务员应有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的要求,那么就不能将其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构成,采用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式,根据需要还可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且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学校)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并且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

第八章 公示、审批或者备案

招录机关会依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根据其体检结果,结合考察情况等,挑选出优秀的人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然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的期限最少要有五个工作日 。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的名称,拟录用的职位,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后,若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便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若有严重问题且查有实据,就不予录用;若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就暂缓录用,等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应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 试 用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是一年,从报到之日开始计算。在试用期内,招录机关会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并且按照规定开展初任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招录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

第四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在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存在不具备公务员条件的情况,存在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情况,存在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那么就取消其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人员的名单,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是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开始计算的。取消录用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停发工资、转递档案以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等,要按照有关规定来执行。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若存在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所列举的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视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其一,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其二,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其三,若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会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其四,若涉嫌犯罪,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出现了泄露试题的情况,出现了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还出现了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行为的。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检查,进行诫勉,实施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若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若涉嫌犯罪,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

利用工作所提供的便利条件,伪造考试成绩,伪造与其他录用工作相关的资料的 。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录用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报考者存在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处置,包括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处置方式分为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

报考者若有隐瞒真实信息的行为,若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若有考试作弊的行为,若有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的行为,当情节较轻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当情节严重时,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当情节特别严重时,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若涉嫌犯罪,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公务员录用工作接受监督,报考者能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提意见建议,若觉得合法权益受侵犯,可依规信访、申诉、控告或检举,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能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招录机关应及时受理,考试机构应及时受理,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且都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关于我们
产品与服务
收费与推广
网站特色
咨询反馈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宁国人才网 苏ICP备2024139598号-6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EMAIL: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