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有位姜女士,她接连41次面试都未成功,企业多次因她已婚未育的身份,拒绝给她提供岗位,看过这则报道后,我在为姜女士感到不平之时,同时也在思索该怎么去保护求职女性,使她们不会因已婚未育而遭受就业歧视?
依照我国法律,生育保险并非国家、企业、职工共同承担,而是企业单方负责缴纳,《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由社保机构统筹管理,不超工资总额1%,此项费用因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对企业而言是笔不小开支,在当前商业竞争激烈环境下,用人单位为自身利益,常选拒绝招录代孕职工。

就实际情形而言,这一险种的执行状况并非理想。云南省实施过一回抽查,在1260份问卷里,仅有42%的职工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30%的单位并未缴纳,28%的职工不清楚单位有无缴纳过生育保险。鉴于生育保险法律执行欠缺到位,其覆盖范围狭窄,社会化程度较低,实施方式也极为不规范,已然对年轻女性产生影响,甚至波及女大学生等具有高学历的青年劳工就业。
笔者觉得,首要之事是明确国家对于生育保险所负的责任,生育保险绝不能单单由企业去承担,而是应当迈向社会化的路径,由国家、企业、个人一同承担保险责任,在荷兰,生育保险涵盖全体国民,当妇女处于怀孕状态时,风险会呈现相应状况,并且,企业要是由于婚姻、怀孕状况而拒绝录用便违反了《劳动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求职者能够留意收集相关证据,借助法律武器来庇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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