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般内容于5月29日被《南方日报》予以刊登,复习资料目录是由广州检察官的“刑事办案札记”公众号来提供的,其微信号为(xingshizhaji),更多相关资料能够在识别末尾二维码之后去提取。
广州检察院系统考题
有着和法官考试命题原则一样的情况,检察官入额考题涵盖三道大题,其具体类型是简答题,还有分析论述题以及案例应用题,主要是依照检察工作规律以及检察业务实际状况来进行命题。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武,在接受记者采访之时讲道,出题所遵循的原则,乃是为了契合检察工作的规律以及实践方面的特点,着重突出对应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还有法律知识水平的考察,以及检察业务能力的考察,进而避免出现那种脱离工作实际状况的死记硬背诵象,以及纯理论的考试形式。
第一大题属于简答题,需结合检察官日常开展的工作,去谈论怎样履行检察官所肩负的职责。这道题目重点考查政治理论,既要存在理论方面的阐述,又得有与日常司法工作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内容,要想把它回答好是不太容易做到的。
广州海珠区检察院检察官狄波称,第二道题目着重考查考生,从检察业务以及检察权运行规律着手,再结合工作实践,去谈怎样构建司法责任制体系。这既是热点又是难点。身为基层检察官,通常平常也会有思考,然而这题的难点在于,构建司法责任制关联诸多制度性内容,像员额制改革、员额制下检察官权责清单等,难度颇大句号。
由广州海珠区检察院检察官蔡润铿进行介绍的是,最后一道题按照分报职位的不一样设置了4道选做题,考生能够依据自己选报的职位任意选择一道题目来作答 ,“这4道题分别具有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民事行政工作、防止冤假错案这样四类内容。”。
部分参考人员自行准备的复习资料目录,供参考:
一、司法体制改革
《全省检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种动员、讲话等》
二、办案责任制
《2014年1月8日,高检院政治部一位主任参与了一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并于会上进行了讲话》 。
三、以审判为中心
曹建明、孙谦于2015年6月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讲话 。
四、规范司法
在2014年12月16日,曹建明检察长于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所发表的讲话 。
《刑法条文》,还有《罪名大全》,以及《司法解释大全》,另外还有《刑事诉讼法》,再有《人民检察诉讼规则》 。
一审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普通程序:
1、关于公开开庭
对于关乎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是不会进行公开审理的;而假如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当事人提出申请不进行公开审理的情况下,那么才能够不公开审理。(其中个人隐私案件涵盖了: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以及猥亵儿童还有侮辱、诽谤这些情况?)。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审判之际,若被告人于审判的这个时候尚不足18周岁,此案件不会进行公开审理(犯罪之际未满18周岁,而开庭之时有可能已满18周岁,这种情况是可以公开的)。然而,经由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之后,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还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能够派遣人员到达现场 。
2、审判长要着手负责去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的情况,还要宣布组成人员,并且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等事宜,这一系列工作是不能由书记员去进行代替的。
3、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存在并非全部证人都得出庭的情况,被制作成笔录的证人给出的证言能够当作定案的证据拿来进行质证以及使用。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面对着证人证言持有不同看法,该证人证言对于案件定罪量刑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而此时人民法院判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执行职务时,人民警察目击犯罪情况,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适用上述规定。
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2)人民法院觉得鉴定人具备出庭的必要性 。
注意:未要求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4、当公诉人出庭进行诉讼指控时,应当配备书记员来承担记录相关工作;在简易程序所涉及的案件当中,是可以不配备书记员去承担记录相关工作的。
首先,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法院具备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其次,对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而言,仅仅是他们能够拥有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情形,然而这却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他们作出书面证言的义务。最后,关于侦查人员,也存在相关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不被强制出庭,而当侦查人员作为目击证人的时候则是可以被强制出庭的。
6、检察人员察觉到提起公诉的案件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进而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在此种状况下,法院理应予以同意。
7、依据六部委的最新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种行为发生时,应当把案卷材料以及全部证据移送给人民法院,这里面涵盖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相关材料,还有证人改变证言的相关材料,另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此项规定,于审查起诉阶段所制作的讯问笔录,以及询问笔录,要是存在翻供、翻证的相关内容,那么必定要一同进行移送。要是没有翻供、翻证的情况,是否也需要一同移送呢?好像是这样的。
为何法院的庭审笔录,不交给公诉人去阅读且进行签名确认呢?就个人的想法而言,是应当去签名确认的。
9、人民检察院察觉到法院进行庭审的时候的确存在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在庭审结束之后提出纠正 ,其中的情形,应当在庭审结束之后提出纠正 。
10、庭前会议: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的职责:
公诉之处,针对于案件管辖、回避范畴,以及出庭作证之人、身份鉴定者、具备专门学识之人的单子而言,再加上辩护人所呈上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方面,还有不公开进行审理、致使审理日期向后延展、选用简易程序、庭审实施方案等这些跟审判紧密关联的问题,能够去提出并且相互交换看法,进而知晓辩护人所搜集的证据状况。要是对于辩护人搜集的证据持有不同意见,那就应当予以提出。
11、辩护人问题:
辩护人被通知后未到庭,若被告人表示同意,那么可以进行开庭审理,不过被告人要是属于应当那般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则不在此列,要是被告人不同意,那就不能够开庭 。
(2)若被告人在庭审时拒绝辩护人进行辩护,提出要另外委托辩护人或者请求指派律师,那么合议庭理应给予准许。当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之后,要是没有了辩护人,那就应当宣布休庭;要是仍然存在辩护人,庭审能够继续开展。
对重新开庭之后的情况而言,要是被告人再次在法庭上当面拒绝辩护人进行的辩护,那么这便是可以被准许容纳接受的情形,然而被告人却不被允许再次另外去委托辩护人,或者提出要求另外去指派律师,这时便只能由被告人依靠自身独自进行辩护了。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被告人是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范畴之内,在重新开庭之后,又一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进行辩护,这种情况下是不被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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