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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工作经历造假入职,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这样判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1-15 作者:原作者 浏览量:

真心渴望获得工作机会,经过精心“包装”的求职简历,表面上看起来十分精美,然而其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却被怀疑存在造假行为,那么当用人单位察觉到这种情况之后,是否能够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呢?就在最近的这段时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案件。南山法院的法官特意进行提醒,劳动者们在寻找工作的整个过程当中,必须始终坚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要如实去填写简历里面的每一项具体内容,不然的话,就极有可能会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知晓该情况,在2021年11月的时候,李某、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且是由A公司将李某安排到B公司去工作。双方所签订的那份称为《劳动合同》的文件里,明确表述了这样的约定,即“乙方(也就是李某)要保证向甲方(也就是A公司)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以及所披露的信息都是真实、完整的……要是存在虚假,那就视作乙方的欺诈行为致使甲方基于严重误解签订了本合同,本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甲方能够马上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相关内容。

半年之后,A公司开展人事档案例行检查,查见李某入职之际提交了一项曾于C公司任职的工作经历 ,经查询得知,C公司在李某所填工作截止时间的前四个月已然被吊销营业资格 ,而后 A公司全面检查李某所提交的入职信息表、与原单位无劳动关系承诺书等材料,但见其工作经历信息存在多处造假 ,A公司觉得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于是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与李某解除了之间的劳动关系 。

李某觉得 A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裁决 A 公司给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 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依照法律提起诉讼,请求判定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简历造假入职后被发现_简历工作时间造假入职_简历造假入职前需要坦白吗

南山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此案件属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这样的原则,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之际,有权利去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理应如实进行说明,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该劳动者的重要考量因素,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自身工作经历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此案件里,诸多证据表明,李某应聘之际所填写的工作经历确实存在不少地方和实际情形不一样,并且李某没能针对此给出合理的解释。李某在寻找工作之时递交虚假简历,这属于凭借欺诈的手段致使对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状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能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双方所签订的那份《劳动合同》,也针对劳动者提交资料以及工作履历的真实性,作出了明晰的约定,并且这些相关约定未曾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且有效的。A公司具备权利,以李某的简历存在造假情形、违反了合同约定作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此情况,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解除,A公司关于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是成立的,法院对其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判决,判定A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该判决已然生效 。

南山法院的法官表明,诚实守信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出的要求,又是劳动合同法里的关键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作出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劳动法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与此同时,也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合法解除,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法官做了提醒,简历编造虚假内容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职业道德,而且还是对自身职业生涯造成伤害的行为。诚信属于职场人士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唯有真正把诚信的基础打得坚实牢固,才能够在职场之中平稳持续地朝着远方前行,一直走得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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