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的时候,《刑法修正案(九)》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它是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在高考,以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那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中,如果有人组织作弊,那么这就属于犯罪行为,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的话,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若有提供作弊器材之行为,或往他人处非法售卖,又或者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亦需按照上述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要是存在替考情形,会被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此之外,某些高科技作弊团伙进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还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此等情况同样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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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师范大学担任教授一职的卢建平,身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他觉得,当下考试舞弊行为如今已然构造出一个完备的产业链,刑法针对组织者实施“全链条打击”,涉及提供帮助者,以及出售试题答案者,乃至替考者与被替考者,这展现出维护国家考试制度具备相当的重要性。尤其是“枪手”跟雇主均需要承受拘役或者管制这种刑法处罚,这同样凸显出国家越发重视维持社会诚信的那种态度以及决心,其警示以及教育意义极为显著。除了打击范围进一步扩展之外,此次作弊归入刑法的另外一个特性便是处罚力度有所增强。比如说,对于作弊器材的提供者而言,过去大多是按照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刑罚,此罪名的刑罚规定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中。然而如今这种行为,要是情节严重的话,所面临的刑罚就变成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并处罚金。这便是说,原本该罪名的最高刑成为了现在的最低刑,惩罚力度显著地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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