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于5月15日发布信息,宣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决定从6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
《监管规则》着重提升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在现金管理方面,它不仅坚持了资金安全性高、流动性佳、本金安全有保障、不得进行质押等原则,而且还对产品期限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若现金管理活动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上市公司需及时公布相关进展及采取的应对策略。对资金账户执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并明确指出,即便是进行临时性的资金补充,也必须通过指定的专项账户来进行操作。同时,现金管理的活动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设的账户或者已公开披露的特定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进行。增强保荐机构的持续监管能力,并着重指出上市公司应主动配合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监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活动,确保及时提交或向银行申请获取必要的文件,以促进专户管理和第三方监管机制的有效实施。
提高资金筹集运用效能。为便于上市公司调整资金结构,若公司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则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完成资金置换。若在此之后,公司在支付员工薪酬、采购海外产品或设备等方面直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实际困难,则可在自筹资金支付后的六个月内进行资金置换。对募投项目在面临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动等特定情况下,提出重新进行评估和论证的具体要求,旨在指导公司对募投项目的进展保持高度关注,并主动推动募投项目的建设进程。
中介机构需履行其职责。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时,保荐机构需提出看法,并对变动原因及先前保荐意见的合理性进行阐述。同时,加强保荐机构的持续监督职责,要求保荐机构必须及时进行现场检查,一旦发现募集资金出现异常,应迅速且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汇报。清晰界定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关的责任连接机制,以推动中介机构更加勤勉和尽职。
确保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及《公司法》修订相协调的调整措施到位。鉴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初期已取消独立董事就募集资金事项提出意见的职责,本次修订亦移除了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此外,为契合《公司法》修订的宗旨,相应地将“股东大会”的称呼更改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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